第七章企业薪酬激励机制的税收筹划-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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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 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是为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上述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财税(2005)10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且汽车日常费用、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 某上市公司为其总经理毛某(同时也是股东)专门购买一辆价值120万元的小汽车使用。该车预计使用10年,残值按原价2%估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该公司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公司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毛某的个人名下,购车款由公司支付。 方案二:公司将购买的车辆作为办公用车,但指定主要归毛某使用。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为1万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含税价2.34万元(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筹划分析】 方案一,公司支付购买小汽车的支出120万元,相当于对毛某进行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毛某分得的汽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20%×50%=12万元 此外毛某10年中每年还要支付日常费用3.34万元。 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无任何税收收益。 方案二,公司将购买的车辆作为办公用车,公司同样支付购买小汽车的支出120万元,此时小汽车的折旧及日常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油耗及修理费的增值税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小汽车的年折旧额=(120-120×2%)/10=11.76万元 小汽车的年日常使用费用抵税额为:1+2.34/1.17=3万 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为2.34/1.17×17%=0.34万 企业年形成的税后收益为 (3+11.76)×25% +0.34×75%=3.945(万元) 【筹划分析点评】 可见,采用第二方案时,虽然毛某不拥有小汽车的所有权,但毛某可少缴个人所得税12万元,10年中每年可为企业获得抵税的税收利益3.945万元。企业和经营者实现了双盈。 3、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激励历史短暂,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逐步引入股票期权激励,首先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城市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试点,并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反响。 试点初期,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主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高层经理、部门高级经理、有特殊专长和贡献的雇员,之后逐渐扩大到一般员工。现在操作中股票期权计划主要还是集中在经营者的激励中,由于税法规定中采用员工这一说法,所以下文中介绍股票期权的税法规定时统一用员工代替经营者。 1)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拥有股票期权的员工纳税过程为: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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