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_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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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组织 本章学习目标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服务范围 国际多式联运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保险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MTO)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 《1980年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的责任人。 MTO: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MTO的赔偿责任制 (1)统一责任制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 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失,包括隐蔽损失 (即损失发生的区段不明),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 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 个约定的限额赔偿。 优缺点:与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最为一致,但多式联运经营人 有可能面临不能向造成货物损害的区段承运人全额追偿的危 险,从而无法预见其最终承担的责任。 (2)网状责任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的区段不能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按照海运或双方约定的某一标准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 优缺点: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赔偿责任不统一。 国际运输公约与规则 (1)国际海运公约 1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 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简称,它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 鲁赛尔签订,并且在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 《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国际公 约。到目前为止,许多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定的提单中 规定采用《海牙规则》,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 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及卸载过程中所承担的责 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2)《维斯比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68年对《海牙规则》做出进一步修改,称为《维斯比规则》,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 它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补充了提单被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3)《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于1978年在德国汉堡修订,是一个较 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它区别于《维斯比规 则》的最大特点是《汉堡规则》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的利 益,代表了货主的利益。它在审议修订上述规则时,清 除了规则含义不明确之处,建立船货双方平等分担海运 货物风险的制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的区别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不同 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2)国际陆运公约 1)《国际货协》 《国际货协》的全称是《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于1951年在华沙 订立,它为沟通国际间铁路货物运输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阐明了运输合同的订立;明确了赔偿限额;规定了诉 讼时效。 (2)国际陆运公约 2)《国际货约》 《国际货约》的全称是《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的简称,是由总 部设于伯尔尼的国际铁路运输中央执行局制定。 另外,国际上关于公路货物运输也有一些公约,其中《国际公路货物运 输合同公约》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拟定,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 并于1961年7月2日起生效的。 (3)国际空运公约 1)《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它 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被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 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 面的有关问题。 2)《海牙议定书》 二战后,《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 发展有些脱节,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其做 出进一步修改,并且在1963年正式生效。它进 一步明确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认定了航空运单 仍不具有可转让性,明确发货人的权利以及承 运人的责任期间。 3)《芝加哥公约》 1944年,52个国家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航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的基 本原则是:使所有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其主要精神是: (1)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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