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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参与命案现场勘验制度研究.pdf

第24卷第1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V01.24No.1 0fNationalPmsecutors Jan.2016 2016年1月 Joumal College 检察专论 检察官参与命案现场勘验制度研究 王守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 100144) 摘要:我国当前的命案现场勘验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一方面勘验人员法律程序意识淡漠,执法操 作不规范、不科学;另一方面,现场勘验主要服务于“抓人破案”,对证据的收集呈片面性、碎片化倾 向,以致后续诉讼中无法以证据定案。引入检察官参与命案现场勘验制度能够实现检察官对于重大、有 影响命案的事前介入、同步监督、证据引导,对于规范命案现场勘验、保障证据收集的“量”和“质”、 从源头上减少“瑕疵案件”、遏制冤假错案大有裨益。当前,创设该制度须明确检察官参与命案现场勘 验的基本原则,其与公安等侦查人员在勘验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参与命案的范围边界。作为被参与的一 方,公安等侦查机关应当转变思想,积极合作,实现“双赢”。另外,公检之间还应建立信息通报和互 联互通等配套反应机制,保证双方在命案现场勘验中的无缝对接。 关键词:检察官 命案 犯罪现场勘验 证据引导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命案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我国公安等侦查机关对侦破命案历来都给予高度重 视。…而命案的发生场所——命案现场,常常包含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信息、线索和证据,对案 件的侦破具有方向性的指引作用,因此,众多命案的侦破往往以现场勘验为起点,通过从现 场发现、固定、提取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以及其他信息材料,判断案件性质、分 析犯罪形态、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应当说,科学、规范的现场勘验对于命案的侦破具有重 要的基础性价值。同时,命案现场的勘验是否全面、准确、及时还决定着命案办理的最终质 量,诚如北宋法医学家宋慈在《洗冤集录》中所言:“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 作者简介:王守安,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 究所所长。 +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董坤博士的协助。 [1]我国公安机关曾经提出过“命案必破”的口号,虽然这一口号自提出后便有很大争议,但足以看出公安部门 对于命案侦破的重视程度。参见刘忠:《“命案必破”的合理性论证——一种制度结构分析》,《清华法学》 2008年第2期。 .S5.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 误”。无论古今,错误的勘验不仅会将侦查引入歧途,还会诱发冤假错案,使无辜之人牵涉入 案、身陷囹圄,在命案这类极为特殊的案件中还可能戕害无辜的生命。因此,探讨命案问题 绕不开对命案现场勘验的研究。本文即从命案现场勘验这一问题切入,以命案现场勘验中的 执法规范和证据收集为研究主线,探讨当今社会中检察官参与命案现场勘验的可行性、必要 性以及相应的制度构建,力求为今后命案现场勘验提供新的工作思路,从侦查源头防范冤假 错案的发生,确保命案的公正处理。 一、当前命案现场勘验存在的问题 勘验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的侦查行为之一,是指“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为了查 明案件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和检验。”[2] 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勘验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质与物品勘验、尸体勘验o[3]对于命案现 场而言,由于现场既可能散落较多的物品、痕迹,还可能留存被害人的尸体、尸块,因此命 案现场勘验可能会同时涉及上述三种类型的勘验,工作难度高、强度大,操作较为复杂、琐 碎,可能伴随的问题也随之多样。 (一)命案现场勘验程序不规范 当前命案现场勘验的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勘验人员对勘验规则的违反和对相关法定程序的 漠视,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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