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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罚裁量的合理参与模式研究——从量刑建议到量刑抗诉的路径考察.pdf

第33卷第2期 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年3月 V01.33No.2 ofSouthwest 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Journal University(Humanities Mar.,2007 检察机关对刑罚裁量的合理参与模式研究 ——从量刑建议到量刑抗诉的路径考察 欧卫安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摘 要:量刑建议是解释量刑抗诉合理性的依据,量刑抗诉需要以量刑建议的明确化为前提;同时,量 刑建议也是限制量刑抗诉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建构检察机关对刑罚裁量的合理参与模式,特别是量 刑建议与量瓢抗诉之间的斜度衔接.以及量粥抗诉本身的修正问题。 关键词:刑罚裁量;量刑建议;量刑抗诉;合理参与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77(2007)02—0109—05 在刑事审判中,刑事公诉不仅包括宏观上对 建议的规范语焉不详,基本上没有明确、具体的指 犯罪的指控定性,还涵盖了微观上对被控罪者课加 引。与之相一致的是,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 刑罚之要求。相较于刑事公诉对犯罪的定性指控 与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同,检察机关并不向人 之效力绝少疑问,对于刑事公诉是否涵盖了微观上 民法院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具体的建议,从而使人 对被控罪者课加刑罚之要求,或者说,刑事公诉权 民法院的量刑活动缺乏较为明确的公诉指引,难以 对于法院在刑罚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权或法院量刑 对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制约——而 权的全部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影响力,答案却颇 这种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制约对于诉讼公正的形 费猜疑。事实上,在法院宣判以前,检察机关对量 成又有着难以取代的结构保证作用;同时,从人民 刑的影响仅仅限于对定罪条款的定性引用(在法院 法院的立场看,检察机关虽然事前并不向人民法院 不变更追诉罪名的前提下决定法院自由裁量的范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却又在事后可以“确有错误” 围)以及对累犯、自首、立功、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为由提起抗诉,从而引起二审甚至再审,导致人民 等法定情节的论述(指引自由裁量的抽象方向),而法院的量刑活动陷入无所适从的被动状况,似乎也 对于具体的量刑建议却绝口不提。然而,比较法院 难称公平抑或效率。如此之状况已经引起了学界 宣判以前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的无所作为,在法院 相当之注意。近几年来,关于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 宣判以后,对于量刑的倚轻或者倚重,检察机关却 议权的呼声渐起,而刑事审判实践仍然如故。笔者 可以“确有错误”为由提起抗诉,从而引起二审甚至 认为,只有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与量刑抗诉权 再审。无疑,在量刑方面,检察机关的影响力模式 联系起来,问题的研究才是有意义的、才是全面可 可以归纳为“事后纠正型”,而不是事先主张型。针 行的。实际上,与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呼声 对上述诉讼之客观情状,本文试图通过检察机关对 渐起之现象不同的是,学界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抗 量刑的合理参与模式研究,探讨从量刑建议到量刑 诉权甚少注目,对其存在的合理性似乎也以为理所 抗诉的程序意义及其制度衔接。 当然。笔者认为,无论是从诉讼结构的转型上,还 是从控辩分离的原理上、从程序公正(禁止突袭控 一、问题的提出 诉)及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上,检察机关的量刑抗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中,关于检察机关量刑 诉权都难称合理。进言之,离开了检察机关行使量 收稿日期:2006—09—25 作者简介:欧卫安(1968一),男,湖南衡山入,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诉 讼法学。 109 刑建议权这一平台,检察机关的量刑抗诉权也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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