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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困境与进路.pdf

第29卷第6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V01.29。No.6 Journalof ofPoliticalScienceLaw 2014年11月 ShanghaiUniversity Nov.,2014 ●司珐襄务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困境与进路 陈志鑫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厦门 350211) 摘要:参与分配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广泛适用的执行制度,其设立的渊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法律层面对此并未涉及。当前参与分配出现的各种实务乱象,包括债务人主体的异化、参与 分配债权人范畴模糊及适用原则定位混乱等,问题的根源在于参与分配制度徘徊于以效率优先的执行制 度与以公平为价值的破产制度之间,价值定位上的错乱必然导致分配制度制定与操作上的混乱。参与分 配制度价值定位不清也与当前破产制度的司法实务情况相关联.当前可将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参与分配案件独立于执行程序,增设强制破产制度及自然人与非企业法人的 破产制度,在破产制度完善时再取消独立于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 关键词: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强制破产制度;全面破产制度;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F71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14)06-082—06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最先创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 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 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此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此两部司法解 释即为当前我国涉及参与分配制度的所有规范性规定。2004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 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此意见稿至今尚无下文。值得注意的 是,从上述最高院出台及拟出台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到参与分配制度作为当前司法实务中广泛适用的 一项执行制度,其设立的渊源仅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层面对此并未涉及。缺失的法律规 定,寥寥数语的司法解释,遥遥无期的征求意见稿,以及混乱无序的司法实务操作构成了当前我国参 与分配制度的实务生态。 嫁接式制度产生的实务乱像 我国司法实务中将参与分配制度作为弥补破产制度缺失的补救性制度,目的在于为符合一定条件 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发挥破产制度的机能。但囿于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内在理路上的 差异,嫁接于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并未发挥既定效能,在司法实务中呈现出各种分配乱象。 作者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收稿日期:2014—10—18 · 82· (一)债务人主体的异化 关于被参与分配的债务人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并未一致。《意 见》将被参与分配的对象限定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被排除在外。而1998年6月11日出台 的《规定》将之扩大到企业法人。《规定》第96条指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 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 债权按比例清偿。但同时《规定》第89条指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结合这两条规定可以得出:对于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 法人,有申请破产的按照破产程序处理,未申请的则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分配。《(规定》第96条的突 破,使得可被参与分配的债务人主体范畴扩大。当前由于资金紧缺及生产成本上升等原因,中小企业 倒闭现象激增,大部分中小企业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这些企业的债权人经过利弊权 衡不愿选择申请破产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这时只能由执行法官承担破产法官的职 责,对企业财产参照破产制度进行分配。同时上述情形的产生也导致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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