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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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知假买假者=消费者 2013年9月,孙某和他的朋友来到盛泽某超市购买商品,但他们与其他的顾客行头略有不同,孙某的朋友手持摄像机,一直对着孙某拍摄。 ??当天,孙某购买了辣椒酱、桂圆等食品,共计800余元。其间,孙某朋友用摄像机将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件数等进行了细致的拍摄。两人等结完帐后即找到店长,以所售商品超过保质期为由,要求按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孙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超市按商品价格的十倍予以赔偿。 审理中,超市对所销售的食品过期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孙某曾多次以相同手段要求该超市赔偿,因以往的金额较小,超市也自觉理亏,都协商解决完毕; 但本次金额较大,故未同意孙某的索赔金额。最终本案以孙某到超市退货、超市赔款3315元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同月17日,王辛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元;2、退还王辛购货价款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100元。 案例4:商户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    2014年2月9日,李先生在银川北环批发市场一蔬菜零售摊位购买了辣椒、西红柿、蒜苗等价值57.60元的7种蔬菜。经复称,缺少5.2千克。经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当面向李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现金500元。 案例5 2011年10月18日,消费者汪毓兰在家乐福光谷店购物,结账时与收银员为没有粘贴赠品标签的4袋麦片是否应付款发生争执。超市保安对汪毓兰及选购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张表格上签名。次日,汪毓兰发现超市办公室内《每日抓窃记录》的“窃嫌姓名”一栏有自己的名字。汪毓兰要求超市道歉被拒绝,后起诉至法院,请求经营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超市行为侵犯了汪毓兰的人格尊严,判决经营者向汪毓兰书面赔礼道歉,在店内张贴向汪毓兰的道歉信,并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案例7:酒店不履行订购承诺案 2014年3月26日,山东青岛游客肖女士通过拉手网,团购了解放西街某快捷酒店98元住宿券,当肖女士消费时,被告知只能提供原价188元房间入住。经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酒店负责人亲自向游客道歉,同意肖女士按照98元标准入住188元房间。 案例8: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2012年8月9日,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了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49元。交易完成后李晓东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李晓东与酒仙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酒仙公司赔偿李晓东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因酒仙公司未履行该协议,李晓东诉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请求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 案例10 2010年7月18日,孙宝静与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所有项目疗程单价八五折,如因消费者自身原因不能按制定的方案履行,则不能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如因自身原因连续3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公司有权终止服务,消费者不得要求退赔任何费用。孙宝静支付了10万元的服务费,并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后孙宝静因体重未能减轻,以对一定得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返还9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孙宝静单方面放弃服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后果,协议书中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判令经营者在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以及违约金后,返还消费者4.82万元。 *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 *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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