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国际运输代理;第8章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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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案例及评析 货运代理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不是货主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有过失 (一)选择承运人有误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一)选择承运人有误 【评析】 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 “菲亚塔”)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二)仓单品名有误 1993年2月浙江省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出运一票货物,即100桶扑热息痛,40桶葡萄糖酸钙,至哥伦比亚。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哥伦比亚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140桶扑热息痛,海关当即做出将多发的40桶扑热息痛(价值3800美元)没收和罚款1900美元(合计5700美元)的决定。 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得知这一错装时间后,于1993年4月通知货运代理。货运代理立即进行调查,查明果然是多装了40桶扑热息痛,同时误将40桶葡萄糖酸钙留在货运代理仓库内。究其原因,是因为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在开出仓单时,仅写了一种货名即扑热息痛而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客户要求中方为其洗刷走私罪名和取消没收货物及罚款的决定。为此,货运代理与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签证处联系,请他们出具签证以免除哥伦比亚海关的处罚。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参赞处要求提供公证处公证及外交部领事司的证明,方可办理签证。为搞清具体解决途径,货运代理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买方所在国的有关部门直接联系。 (二)仓单品名有误 然而,最终还是无法免除被哥伦比亚海关没收和罚款的处罚。结果货运代理需承担由于代理过失,即打单错误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仓单品名有误 【评析】 这起情节极简单、责任极分明的案件向人们揭示了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道理,即货运代理看起来是一种无本生意、极易操作的业务,其实并非如此。它学问很多也很深,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操作,如: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发往目的地有误、报关内容有误、投保有误、保单内容被忽视以及仓库保管不当等,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发达国家,货运代理为转移其风险,一般都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 (三) 空运快件货物丢失 1989年9月,湖南某路桥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将一台损坏的红外线测距仪空运到香港进行修理。货运代理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路桥公司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货运代理将此票货物交由香港宏光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办理中转(因当时长沙尚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广州办理中转)。然而由于民航工作疏忽,致使该件货物在广州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经货运代理和香港宏光公司协助多方查询,终无下落。于是,货运代理主动向路桥公司汇报了这一情况,并表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损失, 路桥公司不予接受。 (三) 空运快件货物丢失 案发后,路桥公司于1991年3月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法院受理了此案,要求货运代理应诉。货运代理应诉后,法院一直拖延审理,中止审理近一年时间。1992年4月,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路桥公司要求索赔的理由是:在委托货运代理代办货运时,货运代理没有要求其按贵重货物办理保险手续。 对此,货运代理经办人员反驳道,当时曾提请货主办理保险手续, 货主不同意办理。并且指出空运单背面条款明确规定,凡是贵重货物须办理保险,否则,遇到丢失则依据规定按普通货物赔偿。 路桥公司则强调,背面条款是英文,他们不懂得英文,不明确条款的意思,并辩解说货运代理令其办理保险但没有文字依据。因此,货物损失须由货运代理赔偿。 (三) 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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