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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与相关法规 第一部分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 本章重点: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和责任;提单的作用;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征、内容 教学目标:了解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掌握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和责任;提单的作用; 熟悉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征、内容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 1、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 3、涉他合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1、根据运输涉外性与否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A):沿海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 *沿海运输权,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 船舶经营。 两者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 A 适用《合同法》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B 适用《海商法》,《合同法》作为补充。 (2)承运人归责原则不同 A 严格责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损耗;货方过失) B 不完全过失责任。 (3)运输单证不同 A 运单(不可转让) B 提单 2、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 班轮运输 不定期船运输 (liner shipping ) (tramp shipping ) 件杂货 大宗货 (General cargo) (homogeneours cargo) 提单 租船合同 (bill of lading B/L ) (charter party C/P) 3、海上货物联运合同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海上货物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经两段及两段以上的海路运至目的港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特指海商法调整),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取全程运费,以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 第二节 国际班轮运输合同 几点说明: 1、国际班轮运输合同,又叫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 2、国际上对提单运输有三个国际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 1978《汉堡规则》 我国海商法有关提单运输的规定,基本上参照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适当吸收1978汉堡规则而制定的。 一、国际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 (一)承运人 1、概念: MC第42条: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采汉堡规则的定义) 2、根本特征:订立运输合同 判定:是否拥有船舶、是否实际进行运输、是否签发提单 根本特征:订立运输合同 3、可能成为承运人的人: 船舶所有人(船东) 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 货运代理的运输组织及无船承运人 (二)实际承运人 1、概念 MC第42条: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只有不是承运人的人才有可能够成实际承运人。 2、成立要件: (1)实际进行运输 (2)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转委托(与汉堡规则强调:运输关系不同的是,我国海商法强调“委托”关系) 3、实际承运人的情形: (1)接受承运人的委托; (2)直达运输中,因发生意外货物中途转运,接受转运的承运人; (3)联运中,中途转船港已约定,作为二程船的承运人; (4)在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区分 (1)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 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承担责任,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范围内的行为负责。(MC第60条第一款) (2)作为例外,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一特定区段的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实际承运人完成,合同并同时约定,承运人对货物在实际承运人负责的运输期间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迟延交付不负责任。(MC第60条第二款) (3)承运人的责任是运输合同责任,是约定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但同时实际承运人可援引承运人的免责抗辩事由、责任限制。 (4)承运人与实际上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迟延交付都负有赔偿责任,应当负连带责任。(MC第63条) 委托代理合同、运输合同、租船合同 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在赔付后,按各自责任的大小,可向对方追偿。(MC 第65条)。 案例分析 有关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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