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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教育法学第一单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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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法 学 第一讲 绪 论 课堂要求 纪律要求:相互尊重 学习要求:做好笔记 课程介绍 什么是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是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教育法学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教育法学是法学与教育学的交叉学科,也有学者认为,它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课程介绍 教育法学的属性 1)综合属性:教育法学是法学与教育学的交叉学科,具有学科的综合属性。教育法学既要有法学、教育学的学科知识,也与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有密切的关系。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理论基础,教育法学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些学科的支撑,尤其是法学和教育学。 课程介绍 教育法学的属性 2)应用属性:教育法是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法律,研究教育法的基本理论、研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了解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出现的实际问题。 就业 教育管理者 学校行政;教育行政机构; 教育法学的研究者 高等教育研究所;教育学院 从事教学 权力与义务;维权; 教学方法 以教材为基点,认真通读教材 通过课堂学习,明确重点,搞懂疑难点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关注教育法学界讨论的焦点问题,用教育法基本原则去分析与评断 要与其他相关学科融会贯通,扩大知识面,以便全面、系统地掌握教育法学 教学方法 讲授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 一个案例,一个故事 讨论式教学 全书结构 第一章:绪论 介绍教育法学这门学科,包括研究对象与性质、教育法学的发展历程以及研究方法等。 第二章至第五章:理论部分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制定与实现、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学习重点) 第六章至第十二章: 介绍教育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解释教育法律的条款。(自学) 考试方式 开卷考试 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成绩考核 平时成绩40% 期末成绩60% 三次无故旷课,取消成绩 第一讲 绪 论 主要内容 研究对象 历史进程 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案例一:齐玉苓一案 案例二:罗彩霞一案 齐玉苓一案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恒燕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恒燕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而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恒燕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恒燕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齐玉苓发现陈恒燕冒充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人民币十万元。 真假罗彩霞 罗彩霞是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镇人,因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因身份证被盗用造成2009年本该毕业的她无法毕业。成为新闻热议的话题。   2004年高考后,她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命运由此发生转折,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而本应今年毕业的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 宣判  2009年10月26日,法院对湖南省邵东县学生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事件案作出一审宣判,王佳俊的父亲原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干警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的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一、研究对象 1)研究对象: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 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在教育法中并没有得到全面的确认。受教育权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这些都是教育法学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研究对象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核心内容) 学生状告母校的十大原因 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 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 退学大学生状告教育部一审败诉  朱泓原是沈阳工业大学99级一名全国统招本科生。2000年9月,因考试不及格,他被学校以“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勒令退学。朱泓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无权勒令依法招收的学生退学,沈阳工业大学的行为严重违法。他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得到的答复是:沈阳工业大学勒令朱泓退学依据正确。朱泓又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但教育部再次维持了学校的退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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