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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关于经济补偿金】 蒋某欲于2011年11月1日到Z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双方于2011年10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月薪8000元。后因蒋某的原工作单位交接出现问题,蒋某于2012年1月底才到Z公司上班。 2013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后,Z公司决定不再与蒋某续签,并同意按其实际工作时间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将某认为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时间起算,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2.5个月即20000元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协商不一,蒋某就此申请仲裁。 问: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否等同于劳动关系成立时间?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知识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案例【关于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陈某,女,25岁,于2008年6月进入余姚市某光源有限公司工作,工资计件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但申请人在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表中已表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缴纳。2013年9月,陈某通过快递以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 问:经济补偿金是否成立? 三、案例【关于赔偿金】: 33岁的罗某在2004年8月成为宁波某快递公司的员工,后担任余姚中转场经理,月薪达到6000多元。2013年4月8日,罗某妻子的餐馆开业,他的同事纷纷前去祝贺,罗某收取了4名同事礼金各200元。同年7月3日,公司总部审计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发现罗某违反公司规定,在妻子餐馆开业期间收取员工礼金一事。委员会将调查报告交予宁波分公司。不久,宁波公司便向罗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是《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4)项(管理者向下属借钱、与下属发生任何形式的物质买卖关系、使用员工自带车辆处理私事及其他变相向下属吃拿卡要的行为)和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5)项(在公司内部行贿、受贿的)。《**速运集团管理者手册诚信篇》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二点规定,不索要、不接受下属的礼品和宴请,如遇结婚、生子的喜事,管理者接受下属礼金不得超过50元。(但未明确规定如超出50元将会承担什么后果) 申请人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合法? 三、案例【关于赔偿金】: 观点一:罗某担任中转场经理,其知晓单位管理者手册规定,他在老婆餐馆开业时,收取部分员工礼金,且金额超过了单位规定的50元,其行为确实违反了被申请人单位管理者手册规定。但是用人单位按照在公司内部行贿、受贿条款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合理。其一,奖惩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形构成行贿受贿。单位规定员工收受礼金不得超过50元,但未规定收受50元以上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其二,奖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记大过处分,其中第17项:管理者收受下属礼品(同事间的正常交往,如探亲、旅游带回来的一些小零食、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纪念品不在此列)或接受下属员工私人宴请的。对这一条款,明确了收受50元以下的纪念品可以不记大过处分,言下之意,即收受50元以上的礼品应该予以记大过处分。因此认为,对于罗某收受员工礼金的行为应该适用第17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观点二:快递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反,还有利于营造诚信、廉洁的现代企业管理文化,罗某认为该规章制度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快递公司依照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三、案例【关于合同变更】: 方某,女,48岁,于2008年进入A公司从事生产流水线上的统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约定,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统计员,工资每月1500元(实际每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左右)。2013年11月,因A公司流水线的生产技术转型升级,流水线上不再需要统计员,而正好仓库管理员辞职,故A公司分别于12日及16日以口头及书面形式通知方某于2013年11月20日起调往仓库任保管员,并承诺工资待遇不低于2500元。对此,方某不予同意,坚持认为如果A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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