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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9)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 2.终止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2.从业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隶属关系 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二)启动 1.当事人申请法官决定 2.法官依职权决定 (三)受理 1.受理的一般规定 (1)统一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2)提交的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3)受理的时间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不得受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予受理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四)鉴定人员 1.鉴定人员的组成 (1)指定鉴定人; (2)约定鉴定人; (3)人数的规定:一般:二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多名。 2.鉴定人员的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5)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鉴定人员的回避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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