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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03第三章(上)公司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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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經貿管理學院:張寧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节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类型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案1) 1、定义:公司法第2条、第3条 2、特征: 依法设立:实体条件、程序条件 以营利为目的; 为独立法人:具备最基本3个条件 (1)独立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投资相分离 案 例 中国银行杭州市萧山区支行起诉萧山明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案,基本案情是:明众公司原是一家贸易公司,股东张水中是法人代表。由于经营不善,2002年明众公司倒闭。倒闭时明众公司不但没有任何的资产,而且欠中国银行萧山支行97万元贷款。为维持生活,张水中只好出来打工。但没想到中国银行萧山支行却要求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贷款。 张水中认为明众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它作为股东不应当承担责任。银行认为明众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格不成立,发起人应该承担无限责任。 经查明:萧山市审计事务所给明众公司出具的验资证明上写明了注册资金为58万。出资证明是证明一个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的法定证据,那么张水中既然有这样的证明,银行为什么还要说他注册资本金没有到位呢?原来用于验资的是张水中的几张个人存单。银行认为这个钱不在企业账户上,而在他的个人账户上,就是注册资金不到位。 该案件应该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二)、公司的分类 1、按承担责任方式: 2、按信用基础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3、按公司之间控制或从属关系为标准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实体条件 1、主体条件:人数、资格 2、财产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资本构成要求。 3、组织条件:名称、组织机构 4、经营条件:住所 5、设立行为条件:章程、发起人协议 总结:非货币出资70%。三万的有限公司:9000元;十万的一人公司:3万;500万股份公司:150万。这个现金比例不要求首期出,亦不要求每个人都出。 总结:有限公司的首期出资有两个标准。有交集的,必须满足两个标准。公司的注册资本小于等于15万,公司的首期出资必须是3万;大于15万的,20%的标准。15万是个分水岭。办3万的公司就是一步到位。 三、公司设立的效力 (一)、公司组织机构与治理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是为体现公司独立人格,实现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设置的内部机构系统。 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 基本构成:权力、决策、监督机构(示意图) 组织机构示意图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任职资格 (例 第147条) 2、忠实勤免义务(第149条):禁止的行为 (1)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2)限制自我交易义务:与公司订立商业合同 (3)竞业禁止:前提 (4)不得利用在公司机会谋取个人利益 (5)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6)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7)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8)挪用、另设帐户、借贷担保 总结:口诀:挪个贷自竞佣秘。谐音:那个呆子竟拥蜜。 3、法律责任: 确认行为无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返还所得收入。 黎叔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黎叔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黎叔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黎叔身为电器商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黎叔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黎叔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黎叔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黎叔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黎叔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黎叔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的合同的效力如何?应如何处理该行为?黎叔的担保行为与卖小轿车行为是否合法? (一)、股东的财产权 (二)、股权转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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