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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三诉权与诉2012秋教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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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诉权与诉 主讲人:贵州大学李卫国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概说 (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权利和利益)的权利。 (一)诉权的基本特征 1、诉权的行使必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为保证诉权的正确行使,国家通过民事实体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和在多长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解决民事纠纷,以强制实现其权益;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什么条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按照什么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2、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凡是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均有诉权。只不过不同种类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享有诉权的表现形态和行使诉权的要求不同。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诉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前者指参加诉讼程序,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后者指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受民事实体法调整。 (二)诉权的双重含义 1、民事诉讼理论上,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也称诉权的双重性。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有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享有时间不同。一般是先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后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3﹥表现形式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基本表现形式为:其一、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如起诉、上诉、反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权利;其二、参加诉讼,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如举证、申请回避、辩论、质证、反驳等权利。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基本表现形式为:其一、主张性的实体请求权,如向对方提出实体权利请求,变更、增加或减少实体权利请求等;其二、反驳性的实体性请求权,即证明对方的实体权利主张无理,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从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4﹥审查阶段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先查明当事人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然后再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有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审查起诉阶段查明;有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对案件的实际审理查明。 ﹤5﹥确认方式不同。当事人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一般用裁定;有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般用判决。 ﹤6﹥法律后果不同。只有当事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参加诉讼,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反之则不能;只有当事人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才能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使其诉讼请求得到满足。 2、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在诉讼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从而也就不可能实现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相反,如果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因为缺乏追求的目标而没有任何价值。 当然,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仅有程序诉权而无实体诉权的情况。如甲伪造借条告乙,后败诉。可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可以离开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独立行使,但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必须通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获得满足,而不能独立实现。 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一)区别: 1、含义不同。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而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或资格。 2、法律依据不同。 3、享有的主体(权利主体)不同,诉权主体为纠纷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体为当事人、法院、检察院等其他参与人。 4、产生的时间不同。诉权随着当事人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产生;而诉讼权利除起诉权外,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后,如申请回避、答辩、作证、调查、审理、反驳、判决等。 (二)联系(就当事人而言):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诉权决定诉讼权利,只有享有诉权的人才能成为当事人,享有具体的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一方面诉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它须通过当事人行使各种诉讼权利来加以实现,使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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