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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CH/T 2004-1999_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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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测f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 CH/T2004一1999 Thegeneralrulesoftheelectronicdata recordingforfieldsurveying 引官 1.1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可编程序的电子记录器(含电子计算器、电子计算机)进行测量外业记录的基本 原则和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大地测量、各种控制测量以及其他有关测量的外业电子记录。 1.3 本标准应与各有关测量标准一起使用。 1.4 编写各测量外业电子记录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各测量外业电子记录标准可以专门制定,亦 可在原有的侧量标准中补充,其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a. 记录信息项目、内容和编码; b. 观测数据的处理内容和方法; c 在记录载体上必须记录的信息,记录载体的形式及其各种形式的记录格式; d. 记录程序的功能要求。 1.5 对外业观测记录所使用的电子记录器的要求和记录员的守则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附录B(补充 件)执行。 2 名词术语 本章中所定义、解释的名词术语只适用于本标准和有关测量外业电子记录标准。 2, 记录器 通过键盘拾人或直接与测量仪器联机自动采集数据的电子装置,可以通过软件控制对数据进行处 理、传翰等。如专用电子记录器、可编程序的电子计算器、袖珍电子计算机等。 2.2 测量数据与测量信息 测量信息指外业观测所记录的所有信息,包括测量数据和其他信息。 测量数据特指观测数据及其处理结果。 2.3 记录载体 用于记载测量信息的媒体。如存储模块、盒式磁带、打印纸带等。 2.4 信息标识符与信息内容代码 信息标识符是表示测量信息名称的字符,可以显示、打印输出,以供识别用。 信息内容代码是表示测量信息内容的字符,用于信息记录、存储和传输。 2.5 标题信息 对测量作业的形式、内容、区域、设备、作业单位、人员、测量标志等进行说明的信息。 26 观测条件信息 指观测过程中的时间、成像情况、气象元素等信息。 2.了 记录段 指获取某一段观侧数据以及相应的观测条件信息的时间段。 国家测绘局1999一09一07批准 1999一09一07实摘 CH/T2004一1999 2.8 数据描述信息 对测量数据的意义、性质、测量顺序、所属集合等进行说明的信息。 2.9 数据项 测量信息最基本的不可分割的数据单位,它由若干个字符组成,如某个信息内容代码、观侧读数等 2.10 记录 由若干数据项根据一定目的和意义而组成的信息集合。 2.11 文件和文件组 文件是描述同质总体的信息集合,它由若干个记录构成。 文件组是完成外业数据处理最基本的信息集合,它由若干个文件组成 如水准测量时,在记录载体 上所记载的一个测段上的信息集合;三角测量时,在记录载体上所记载的一个测站上的信息集合 记录与处理服则 3.1 观测记录 3.1.1 观测记录内容包括测量标题信息、观测数据、数据描述信息、观侧条件信息。 3.1.2 测量数据的采集方法应遵循所执行的测量标准规定的方法。任何原始数据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 实时输人到记录器中。 3.1.3 采用记录器记录的同时,不允许人工进行记录、删除、修改或决定数据的存取。数据输人到记录 器后,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删改数据。 3.1.4 在一个记录、一个记录段、光段首尾,以及观测过程中诸如气象元素、设备状态、地形和路线明显 变化或者设备、人员等条件变更时,都应记录观测条件信息。 3.2 数据处理 3.2.1外业观测记录数据处理内容包括:数据的检验、计算,观侧参数的统计和成果质量评定。 3.2.2 对于每一条输人的信息,记录器都应进行分析、检验,拒绝接收错误的信息。 3.2.3采用记录器记录,观测数据处理工作一般应由记录器完成。数据处理应采用适于计算机处理的 数学模型和方法。 3.2.4 记录器应按照规定的限差、限定条件、超限处理办法和检验项目对观测数据和观测过程进行检 验和控制。由于记录器功能、容量和速度的限制,不能检验的项目,可以人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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