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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案(封建中期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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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封建中期法制 第一节 隋唐法律制度 一、隋文帝制《开皇律》 (一)简化律典篇目,使封建法典的篇目结构基本定型。 法典分12篇(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 断狱,后世沿用) 法条500条,在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 (二)改革刑制,正式确立了20等封建五刑制度,从立法上结束了宫刑。 封建五刑为死、流、徒、杖、笞 死分绞、斩; 流分1千里、1千5百里、两千里,居作2年、2年半、3年; 徒分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 杖从60-100分五等; 笞从10-50共五等。 (三)改“重罪十条”为“十恶不赦”,分别为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后世沿用。 (四)扩大了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继承“八议”; 首创“例减”; 官当列为定制; 赎刑制度化。 二 、隋炀帝定《大业律》 删除“十恶” 减轻刑罚200条; 改为18篇。 隋朝在德法并用,德主刑辅方面作了制度性尝试,但是两代帝王既不相信法制,也不相信德制,最终帝王失仁,横征暴敛,屡伐朝鲜,有宽刑而不用,民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民失孝终使隋成短命王朝。 三、 唐朝立法概况 (一) 唐初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约法省刑,务在宽简; 以律论罪,划一论法; (二) 唐朝的立法活动 唐朝立法的开端是制定约法二十条、五十三条新格与高祖武德律。 太宗制《贞观律》。 高宗制《永徽律》,长孙无忌等作疏议。制成《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 玄宗制《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封建行政法典,从此改变了封建行政立法从属于刑律和礼制的传统,属于立法的新成就。 宣宗制《大中刑律统类》,将同类令、格、式、赦附于律条之后,改变了秦汉以来的法典传统体例,创造了“刑统”新体例。 (三) 唐代的法律形式 律,是基本法典,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集刑事、民事、军事、行政、诉讼等制度于一体,以刑律,刑罚手段为主,主要用于正刑定罪。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及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规,主要规范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运作程序和制度,以定尊卑贵贱之秩序、国家之制度为主要内容。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主度也;” ——《新唐书.刑法志》   格,是国家机关及部门日常办事的细则,均出自皇帝有关诏令。 “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 ——《新唐书.刑法志》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规则。“式者,其所常守的细则之法也。”(引文同上) 四、《唐律疏议》的内容介绍 (一)体例沿用隋朝《开皇律》体例,包括: 名例律(含五刑、十恶、八议等制度和刑事法律原则,为唐律的指导思想与基本精神,如总则)。 卫禁律(规定皇室、官府、城防保卫制度)。 职制律(规定官吏设置、官吏的职责与监督、驿传等制度)。 户婚律(规定户籍、田宅、赋税、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度)。 厩库律(规定牲畜养护、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制度)。 擅兴律(规定军队征调、军队防守、军需供给、工程兴造方面的制度)。 贼盗律(规定贼与盗方面的犯罪)。 斗讼律(规定一般杀、伤及诉讼制度)。 诈伪律(规定诈骗类犯罪)。 杂律(含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犯奸等不便入他篇的犯罪)。 捕亡律(规定追捕逃亡者的制度)。 断狱律(规定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的制度) (二 )唐律的基本制度 1、五刑制度:笞 杖 徒 流 死 大宗时创加役流作为贷死之法。 五刑皆有赎法。笞(金1-5斤)、 杖(金6-10斤)、 徒(金20-60斤)、 流(金80-100斤)、死 (金120斤)。 十恶之人、五流之人(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杀流、不孝流、会赦免死流)、犯盗男夫、犯奸妇女不可赎。 2、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 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十恶量刑最重,为常赦所不原之罪。 犯十恶罪不享受八议、上请、例减、从赎、官当五类特权。 5、官当:品官以官当罪,兼职的两职或多职分别官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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