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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次鸦片战争一结束,清政府就痛感太平天国是“心腹之害”,为借外力剿杀太平天国,则需要讲求洋务,以提高自己之军事力量以镇压革命。 2、统治阶级的一些要员从与西方军事等接触博弈中,也力图“师夷之长技”,从“讲求洋器”入手,求取强富,开始兴办洋务事业。 3、洋务运动的主要代表 ◎奕訢、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 (三)洋务派的理论基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四)评价。(“技术救国”) 三、维新派的理论 (一)维新派兴起之背景 ◎德国宰相俾斯麦的预言。 ◎维新派的出发点是挽救民族危亡,其主张的核心是: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 (二)维新派的代表人物 ◎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 (三)评价。 (“制度救国”) 第三节 清末法制改革 一、路径走向:以日德特别是日本为榜样,走大陆法系。 (一)甲午战争中中国的惨败。 (二)日俄战争中日本的胜利。 (三)日本宪政体制下君主权力和地位有很大保留和肯定。 (四)中国与日本同洲同文,而且是制定法传统。 (五)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传统,不适用中国。 二、改革简况 (一)修律宗旨:“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二)改革旧律: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禁止买卖人口和使用奴婢;旗民平等等。 (三)制定新律:《大清新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法院编制法》、《国籍条例》、《禁烟条例》、《违警律草案》等。 三、改革中的礼法之争。 (一)礼教派和法理派含义 (二)两派争论焦点 ◎礼教派谴责沈家本是“用夷变夏”,违背了中国传统的礼教和民情。 四、预备立宪 (一)立宪之推因 ◎日俄战争中日本的胜利,给清廷以极大震动,是立宪体制对专制体制的胜利,清廷于是将法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要求仿行宪政,朝廷预备立宪。 (二)预备情况 1、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 2、设立宪政编查馆。 3、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第四节 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过程 一、转型的方向 (一)“西方化”方向及含义 (二)“近代转型”中“近代”的含义 1、从时间来说,近代是以鸦片战争为时间界线的,其坐标主要是中国的。 2、从本体意义来说,“近代”是以西方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为标志而兴起的资本主义法制文明,其坐标主要是西方的。 二、转型的核心:宪政。 三、转型的时间链条: ◎清末法制改革→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北洋(北京)政府的法制建设→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 四、转型过程中各种宪法性文件及相关政体规定 (一)《钦定宪法大纲》,君权突出; (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迫于无奈对君权进行诸多限制; (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总统制; (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阁制; (五)《天坛宪草》,内阁制; (六)《中华民国约法》,总统制; (七)《中华民国宪法》,内阁制; (八)《训政纲领》,党治; (九)《训政时期约法》,党治; (十)《中华民国宪法》,内阁制。 五、中国法律近代转型之简要评价 (一)转型的艰巨性。 1、转型伴随着战争、暗杀、政变等流血事件,是中国人用鲜血换来的。 2、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雄厚和顽固,使得转型阻力重重。 (二)转型之核心理念“宪政”的工具性和变异性。 (三)转型的重大意义不能抹杀。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身份继承 一、一般性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 (一)含义 (二)形成:经历了刀光剑影。 1、商代前期:兄终弟及。 2、商代中后期:父死子继。 3、西周: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三)评价:追求稳定性,而不断抛弃理想性。 二、历代的特色制度 (一)秦:选任制;军功爵位可有条件性继承等。 (二)汉:非正罪和非子罪。 (三)晋:始行立嗣制。 (四)北朝:赐妻制。 (五)唐:依次立嫡制;收养制。 (六)宋:可收养异姓子继承。 (七)元:各依本俗法。 (八)明:强化嫡长子继承;禁止立异姓为子。 (九)清:允许兼祧;允许招婿为嗣 。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 一、一般性继承制度:诸子均分制 (一)含义及确立 (二)制度特性 1、事实不平等前提下的名义平等制。 2、基本上要以父母、祖父母的全部去世为前提。 3、只有有名分的儿子才能继承。 4、排除了女性的继承权。 ◎继承与承受的区别。 二、历代的特色制度 (一)秦:一般不存在均分制。 (二)汉:允许遗嘱继承。(先令) (三)唐:对未娶妻者(另分聘财)、未出嫁女(分男聘财的一半)、出嫁女(娘家户绝情况下可获全财)。 (四)宋:对归宗女(户绝下与在室女相当)、出嫁女(无兄弟和在室女情况下获三分之一)、寡妇(夫死无子守志不嫁情况下承夫份)、遗腹子(与已生亲子同)、私生子(证明血缘下可获一定财产)、赘婿(经营增殖情况下)。 (五)元:诸子继承份额不同。 (六)明:诸子均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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