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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临时用工问题及其风险应对 (一)集团各子公司临时用工的现状: 1、覆盖面广,遍及各子公司 2、数量巨大 如:森海、茂源均有上1000人 股份、沅纸、湘纸均在500人以上 3、使用时间长 4、书面合同签订率低 (二)临时工的分类: 1、按用工形式划分 (1)个别从事体力劳动的民工(如护林员、清洁工、服务员、搬运工) (2)集中从事体力劳动的民工(如木材装卸民工、土建施工民工) 2、按工作岗位划分 (1)季节性性临时工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临时工 (3)临时顶替性工人(如搬运工) 3、按时间长短划分 (1)长期性临时工(3个月以上) (2)短期性临时工(3个月以下) 4、按是否全日制划分 (1)全日制临时工 (2)非全日制临时工 【风险提示】 1、法律已不承认“临时工”这个概念 2、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可能被确认为正式员工,同时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3、一旦确认为正式员工,将面临为期缴纳全额社保费用 4、临时工如果连续工作超过一年,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将被确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5、发生工伤时需承担赔付责任。 【应对策略】 1、全面清理临时工的名额,重新全面梳理工作岗位。(在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 2、对于某些不打算继续聘用或者不打算使其成为正式员工的,且签订了正式合同的临时工(含或一年一签的“护林员聘用合同”)发出终止合同关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 3、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临时工,如打算继续聘用必须在用工前签署书面合同(2008年1月1日前必须完成)。用工形式如下: (1)对于个别从事劳务、且必须全日制工作的临时工(如服务员),必须与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书》,享受和正式员工同等待遇。 (2)对于个别从事劳务、且无需全日制工作的临时工(如清洁工),可考虑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3)对于集中从事劳务、且适合“打包”外包的(如木材装卸业务、土方挖掘业务),可考虑签订《劳务外包协议》或《XX业务承揽合同》,避免签订劳动合同,但承包方或承揽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用工资质(至少是经过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4)对于个别从事劳动、且需长期性在岗的临时工(如护林员),可考虑签订《林地看管委托协议》,避免签订劳动合同。 (5)对于临时顶替性、且无需长期性在岗的临时工(如搬运工),可考虑签同一人同时与两个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如上午在华兴工作,而下午到安泰,轮流换岗。 (6)对于某些长期性、较稳定的岗位可适当考虑接受外来劳务派遣。 4、可适当考虑聘用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 5、可适当考虑聘用在其他单位已下岗,但仍与原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需原单位出具同意证明)。 十三、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及其风险应对 【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相关案例】 变更工作地点的争议 案情介绍: 某广东企业因为部分驻北京老员工(在北京招录)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而北京市于2007年1月15日执行社会保险补缴新政策,决定将这批员工调往广东,并在广东补缴社会保险。该公司通知这批员工调回广东总部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因该通知被员工拒绝,企业在十天之后,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旷工为由,做出与这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劳动者对此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定企业的调动通知并不违法,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已构成旷工,认定企业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有效,驳回劳动者的申诉请求。 律师评析: 新法施行之前的《劳动法》只是规定了在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没有对工作地点一项做出明确规定。该企业将北京员工调往广东的决定虽不合理,但似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是否被法律认可属于自由量裁范围。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本案的判决结果: 用人单位作出的调动决定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变更,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违纪的依据,撤销企业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二)任意条款 1、服务期条款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内部培训) (2)服务期违约金及其限制: a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b支付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分摊的费用 (3)服务期工资:按照正常调整机制调整 2、竞业限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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