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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谈流程 面谈流程 婚内赠房产,协议如何写? 财产赠子女,离婚协议如何书写? 1.协议效力有争议; 2.律师代书有风险: (1)法院不受理的风险; (2)协议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抗辩理由】 不知道何某向杨某借款的事实, 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借条虽系自己出具,但其实际未取得借款, 而是由第三人朱某取得,且借款72000元 也是由朱某归还。 何某 何某妻子 【裁判】 下城区法院 夫妻共同债务 上诉 杭州中院 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何某与杨某借款关系成立。案涉借款产生于何某、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且何某所借款项不论由谁使用或归还,均不能改变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及借贷主体地位。 法院判决:何某及其妻子共同向杨某归还借款198000元,并支付利息6162.26元。 上诉:何某、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案例4-2】 合同签订后,丁某于2010年3月16日、5月27日 分别将9万、7万出借给金某。借款到期后,金 某没有归还借款本息。 丁某起诉:要求金某夫妻共同返还借款16万 元,并支付利息23550元。 2010年3月16日,金某与丁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 实际出借金额以借条为准,月息3分,借款期限6个月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 萧山区法院 个人债务 上诉 杭州中院 个人债务 法院认为:丁某与金某的借款关系成立。在庭审中,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某向其借款是用于金某家庭日常生活、经营需要,也没有提供金某代表金某妻子共同以夫妻名义共同向丁某借款的相应证据。 法院判决:金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返还丁某借款160000元,支付利息8748元。 上诉: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同样的事实,不同的判决, 有争议才有律师发挥的余地, 但发挥的前提是 律师对案件有自己的判断。 【办案心得】 离婚损害赔偿,看上去很美? 案例五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必须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四种 情形之一; 2.请求方必须无过错; 3.因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离婚。 下列情形,即使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也会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1.离婚案件,法院最后判决不准离婚的;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诉讼结束后另行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但超过一年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除外情形】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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