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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吕晓蕾 一、实证法角度 制定形式不合法——法律依据不足、主体不适、内容不符 程序性问题缺失——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二、法社会学角度 不合比例原则——适当性瑕疵、必要性不足 通过列举国内外治堵措施比较 (一)制定形式不合法 (二)程序性问题缺失 一、实证法角度 (一)制定形式合法性 单双号限行政策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 “市人民政府在奥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可以根据奥运会筹备和举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就补充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制定临时性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 1/5限行令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 ……” 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系统看来,该法在授权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实行干预性管理中的临时性特征很明显,例如突发状况下的应急措施(#39、#40)、固定的特殊地段道路配套设施要求(#34),之中的限行更是指对行人和车辆的统一要求。所以此处“具体状况”更应理解为某一路段的实时动态,如临时性地发生交通事故、具体时段出现拥堵,或道路维修等可预计且必然发生的交通状况。这与针对整个市区的普遍性限制,解决非临时性拥堵乃至长远的环境问题,且仅对机动车限行有本质之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质疑一:北京大气污染物多为可吸入颗粒物,来源为工厂粉尘污染、城市工地扬尘 ,汽车尾气成分为二氧化硫,对象选择是否避重就轻、污染责任划归是否严重错误? 质疑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良好的日子里法律依据从何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修正案第22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缺失 另外,从我国宪法几次的修正情况看,公民私有财产权日趋得到重视,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事项中包含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且有研究表明,公民财产权之所以未划归为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乃是出于宪法体系安排等法律技术问题,而更多学者强调财产权对于公民的重要性不容低估。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必然要求一个诚信的政府,要求连续可靠的法律制度,使公民免受朝令夕改的法律和独断专横、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 因此,当政府尽管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直接损害公民权利(包括财产权)的政策时,例如此次限行政策,理应通过行制定行政法规,报由市人大常委批准的途径,而非扩大政府权限,不经民意反馈和有效法律授权,仅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即可,更不论当其作为规范性文件仍有法律依据缺失之时,这既主体不适、权限不足,也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二)程序性问题缺失 政府判定公共利益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公共利益本身也需要有实质标准,如目的正当性,即不能把政府自身的利益或者部门利益、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混为一谈。 (二)程序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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