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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修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pptVIP

【柯】(修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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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责任】 第28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29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0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浙司〔2014〕69号): 第2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第3条: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第4条: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6条: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因为未预交出庭费用而免除出庭作证责任。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承担方。 第7条: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 第9条: 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不得私下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相关人员联系接触。 * 谢 谢! 柯和贵律师 合伙人 副主任 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0810318240 地址:杭州市建国北路586号嘉联华铭座六楼/邮政编码:310004 手机传真:0571网址: * * *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 柯和贵律师 合伙人 副主任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法律顾问 * 内容提要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现状 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法律程序 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几个法律问题 1、黑白合同问题 2、无效合同问题 3、固定价合同问题 五、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及应注意的问题 *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 1、概念 【司法鉴定】:指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者当事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等)的委托,鉴定机构通过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为其提供相关鉴定意见的专业活动。 【诉讼司法鉴定】:司法机关 【非诉司法鉴定】:是指在仲裁、公证、行政执法和民事活动中,需要就科技、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 2、司法鉴定的属性 【独立性、中立性】:《民事诉讼法》第77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证据性】:《民事诉讼法》第77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现状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时间非常漫长 司法鉴定时限,是指从受理鉴定之日起,到实施鉴定活动、完成鉴定任务、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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