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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第二讲法律的概念与分类.pptVIP

【法学基础理论】第二讲法律的概念与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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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⑴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权利和义务;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 ⑵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实现的 2.法律具有利导性 通过权利和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设定刺激、鼓励人们的行为,通过义务和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设定阻止人们的行为 例:“王海打假案” 思考:教材第16页阅读材料1.4提出的应当把“可诉性”视为法律特征,是否合理? 一、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及发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一种最古老的法律分类,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私法涉及私人利益,公法涉及国家稳定 ?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主要为大陆法系的分类),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才的得以确立。其基本的社会基础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形成 ?现代社会的发展对公法、私法的二分提出了挑战,伴随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严格界限逐渐被打破,出现了通过国家强力干预社会生活,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产生的社会问题的第三大法域——社会法 第四节 法律的分类 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228),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正式任命五大法学家,他们的学说成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组成部分。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组成部分。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照五位法学家的法律解释。 “公法的私法化”: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尤其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大,要求公共机构根据私法准则(如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等私法手段)执行公共职能 “私法的公法化”: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增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如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私人财产的使用加以限制,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限制等 (一)公法 调整国家与公民、组织之间关系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1.现代社会的公法与传统社会的公法在法律本位、性质和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别 专制体制下的公法强调国家本位和权力本位,是维护国家权力的工具,内容上体现为刑法的发达 现代社会的公法的本质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部门 2.公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要求国家权力(power)与公民权利(right)的平衡,国家权力和责任的平衡 3.公法纠纷涉及公共利益,不能“私了”,必须由法定机关裁决 (二)私法 调整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1.私法的本质则在于保护个体的权利,包括民法、商法和亲属法等法律部门 2.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尊重公民意思自治、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3.私法纠纷涉及私人利益,应尽可能采取平等协商、调解、仲裁等手段 (三)社会法 案例: 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 ——契约自由与社会正义的较量 庞德对“洛克纳时期”的评价: “的确,迄今尚无人明确意识到,法律社会化这一世界范围的运动以及上个世纪抽象的个人主义原则正在向着新的正义观念转变,正在给各地的法律带来压力。而在美国,还不止于此。除各地法律共同感受到的压力之外……对于普通法所假定的公正所感到的普遍的失败,似乎在迫使我们对法律问题的态度有一个彻底的改变。” ——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 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结合的产物,强调通过社会和国家的力量,强制干预个人权利领域,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1.一般而言,社会法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包括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部门 2.一般而言,社会法对克服自由主义的任意、国家主义的强力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根本法 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规定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能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 2.宪法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 3.制定、修改和解释的程序非常严格 (二)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对的“普通法”;区分与“衡平法”相对的“普通法”)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1.普通法只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 2.普通法的效力低于根本法,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 3. 制定、修改和解释的程序没有宪法严格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米兰达告诫(Miranda Warnings)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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