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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总的来说,浪莎买壳*ST长控在中国买壳上市史上是比较少见的成功案例,极具研究和借鉴价值。 第一,在进行是否买壳上市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自身的实力和买壳上市的成本。 如果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本身不具备一定实力,没有足够的优质资产和好的投资项目,实施动态重组战略,那么,买壳上市可行性和成功性降大大降低。 买壳上市的成本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1997年每起买壳上市案例的平均成本为6000万元,1998年上升为1亿元。非上市公司应从成本与收益关系角度慎重考察买壳上市的必要性。 第二,在选择壳资源时,要注意考察其股本规模和股价的高低、经营业绩和财务结构。同时,也要根据具体的壳公司的情况,充分考虑产业链关系,做出最有的壳资源选择。 第三,在对壳资源注资时,对所注入资产的选择要进行慎重考虑。综合考虑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上市风险,对壳公司进行有选择注资,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买壳上市的成功率。 与自行上市相比,买壳上市(反向收购)审批相对简便,容易获批 我国实行的是审批核准上市制度,自行获取上市资格(IPO)有潜在的“寻租”成本,同时在区域数量上存有一定的配额管理 IPO门槛高,操作成本也高 我国的IPO制度对公司的资本构成、股本结构、人员配置、经营状况、市场风险、产业政策等方面具有较严格细致的明文规定;虽然买壳上市也有审批环节,但标准和要求远不如IPO,通常只要 收购双方协商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比IPO直接上市容易获批 IPO是一项复杂项目,涉及保荐人、财务顾问、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价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协作机构,申请直接上市的公司将支付给这些机构大额的费用;而买壳上市则不用涉及保荐、承销等在上市费用中占大头的支出 买壳上市进入资本市场速度更快 以本案为例,浪莎前后仅用了不到一年就实现了买壳上市 浪莎选择买壳上市的原因分析 买壳变形后的浪莎股份(600137),该上市公司更名为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仍然是一家四川省的上市公司。 浪莎股份当前已实现全流通,其第一大股东是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42.477%;浪莎集团在本次买壳上市中置入上市公司的仅为其旗下的内衣业务(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而非其最重要的袜业;目前没有整体上市计划。 2006年8月31日,四川省国资委授权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浪莎控股(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ST长控3467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57.11%)以7000万元转让给浪莎控股,9月1日当天该股涨停板;2006年12月20日,*ST长控(600137)停牌重组,当日收盘价为7.18元;2007年4月11日刊登2007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2.84亿元左右公告,继续停牌;2007年4月13日当日从集合竞价起以14.36元的封顶开盘价开盘,其后买盘汹涌,一路狂飙,10点50分左右更是达到最高潮,盘中最高见85元,涨幅达1184%,截止11:30停牌,股价为68.16元,涨幅849.30%,换手率达75.70%;4月20日重新复牌,该股连续12个无量跌停板;对此惨烈过程是否涉及内幕交易,至今仍是个“谜”! 本案例花絮与后记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九 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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