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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有关内容 一、提门槛 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 二、零容忍 限吸毒驾驶机动车资格 新增和提高交通违法处罚项目 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提高: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安全才是幸福,性命不能重来 2011年07月15日0时许,刘某某(男,24岁,重庆市奉节县人)无证、醉酒后、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3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30省道10K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某(女,27岁,江苏省赣榆县人)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刘某某、徐某某、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吴某某(男,43岁,重庆市万州区人)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1年7月20日死亡。 2011年04月25日13时50分许,张某某(男,40岁,山东省成武县人)无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银翔牌三轮摩托车沿北一路由东向西行至鑫都康城路口处时撞至路口西北角处红绿灯杆,致张某某受伤,乘车人李某某(男,44岁,山东省成武县人)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无证驾驶的危害 (一)无证驾车者缺乏操作经验,当遇有突然情况时,往往因惊惶失措导致操作失误而发生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是这类原因。 (二)无证驾驶者因缺乏经验,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心理习惯不熟悉,容易导致判断失误或领会错误而造成交通事故。 (三)无证驾车者大多心情高度紧张,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机率。 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遵守法规,谨慎驾驶 1 安全设施不全的危害 2 超速行驶的危害 3 超载行驶的危害 4 闯红灯的危害 5 酒驾的五大危害 6 欺骗诈保的危害 7 不带安全头盔的危害 8 违法超车的危害 9 无证驾驶的危害 10 肇事逃逸的危害 10 肇事逃逸的危害 肇事逃逸犯法、缉拿归案重罚 2011年08月06日0时许,周某某驾驶鲁CHZxxx号轿车沿西五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西五路五干桥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某跌入周某某所驾车内,周某某驾车继续沿西五路向南行驶后至现河路向东,行至现河路于林东线59号线杆处时将于某某抛入现河路南侧沟内,后继续驾车向东行驶将车丢弃于现河路北侧一小路上,当日4时30分许,办案民警发现于某某于林东线59号线杆处,后经医院工作人员确认于某某死亡;周某某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肇事逃逸的危害 一、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 二、受害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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