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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李律师房产销售法律风险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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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情况下,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办理按揭是哪一方的义务,但是法院考虑到该格式合同是由开发商提供,并且一般还收取了买收费代办按揭的费用,庭审结束的时候,也没有退还给买受人,因而办理银行按揭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之一。 有一个案件,建设银行在买受人取得产证后一年内,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一审法院以银行怠于行使权力为由,判决开发商不承担担保责任。二审认定在怠于办理登记这一问题上,买受人存在80%的过错,建行有20%的过错,判令开发商承担80%的担保责任。 一旦房价波动,就会影响了民众的购房情绪。引来退房的风险。有部分购买者确实属于政策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有的是恶意退房,针对退房,我们主要反击的是恶意退房人。 讨论:贷款政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若不属于不可抗力,买受人是否必然违约? 例四:银行政策变化,引来退房风险 案例简介 徐某、陈某为公司小区购房者,在2010年4月底购买小区房屋一套,缴纳首付款,并签订预售合同,后因房价下跌,购房人以银行贷款政策不能办理贷款为由,要求退房,返还购房款。经查明,现在确属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为组合贷款,当事人为第三套房屋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坚持要办理组合贷款,错过了办理商贷的时间,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方代为办理银行贷款。 问:公司是否该退还预售款项? 法庭辩论 原告主张:1、公司承担不能办理贷款的责任,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我方代为办理银行贷款,贷款不能责任由我方承担;2、合同明确约定为组合贷款,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不能视为违约;3、银行贷款政策变化为不可抗力范畴,因此,按照《合同法》规定应解除合同,回复原状。 被告抗辩:1、公司仅为代办贷款,贷款能否办理成功应看原告自身的资信和银行,贷款不能的责任由原告承担;2、关于付款方式为原告自身的原因,公司只按合同进度收取房款;3、银行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政策,原告不能援引抗辩,况且,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在迟延付款后发生政策变化,不能引用不可抗力免责。 案件讨论! 个人观点:在本案中,关键的是原告在迟延付款后发生银行政策变化,况且,不可抗力的内涵为不能预见,无法预见,而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已经排除了不可预见范畴。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政策,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责。贷款不能的原因不能由被告承担,为原告自身的资信问题。 交房属于销售的后期环节,但在销售的一些隐患会在后期交房体现出来,如上述提到的虚假广告等风险。在这里主要与大家分享一下房屋质量问题的风险。 例五:销售后期,交房风险 案例简介 王某系公司上海某小区的业主,其购买的房屋出现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整等问题,在验房当天,拒绝收房,王某在当天的验房单上写下了14条房屋问题,公司物业人员在上面敲章表明接受整改。后因无法达成一致,王某一直拒绝收房。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整改维修。 问: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 1、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拒收房屋理由? 2、物业在上面签署同意整改法律效力如何? 3、公司有无逾期交房? 法庭辩论 原告主张:1、公司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物业人员出具承诺同意整改;2、因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要求,无法达到交房标准,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被告抗辩: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只有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业主有权拒收房屋,不然构成逾期收房,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为通过综合验收,公司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已表明公司房屋达到交房标准;2、关于物业人的承诺不属于开发商的法律责任,非公司出具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结果:调解结案,公司赔偿5000元。 法律分析 在交房标准上,主要看合同的约定。业主是否有权拒收房屋,一是看房屋主体质量是否不合格;二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有否严重影响到居住生活。在第一点的判断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认定,在第二点的鉴定商有自由心证的范畴。 物业人员虽与房产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但为公司委托单位,且经营商直属一家,有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的风险。 虽然在本案中,业主无权拒收房屋,但是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则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若鉴定不能达到,公司须无偿修复至合格标准。 在期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购房人。购房人逾期还款会直接导致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在遇到不良购房者的情况下,该购房者还涉及多个债务纠纷,在法律上又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优先受偿,可能会面临无法追偿的风险。 例六:购房者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简介 樊某系公司小区购房者,于2009年10月16日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520914元,同年向建行贷款206万元,我公司承担全程连带担保责任。由于樊某涉及非法集资,依法被刑事审判,导致樊某无力偿还建行贷款,被建行依法起诉,公司被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期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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