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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课件(总论必威体育精装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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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法之制定,应追溯到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2002年,立法机关委托学者分编起草,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于同年12月23日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称为《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一千二百多个条文,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作为一部法律进行修改、审议,历时很长,难度很大。遂决定改采分编修改、审议,仍以单行法形式颁布施行,待各编均作为单行法审议通过之后,再按照法典体例编纂民法典[2]。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生效。按照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3]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4],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基础上,斟酌常委会审议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和民法学术界、实务界、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人大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10月19日稿)》,提交于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成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按照预定计划,侵权责任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之后,还将在今年12月或者明年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第四次审议[5],然后提交明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一讲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二)侵权行为的类型;2、我国学理上的分类;二、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及其功能;(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客体);导入案例:权利认定是侵权法思考和判断的起点;案例: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否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一)民事权利 ;导入案例;(二)民事利益(人身和财产);探讨:法理学上的重要问题;判断法律保护的利益标准:;1、死者的人格利益: 《最高法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① 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例荷花女案 ② 隐私; ③ 遗体、遗骨。例:野蛮拖吊遗体致损 保护的法理基础? 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保护; 对近亲属的利益的保护 ;案例: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2、胎儿利益 卡尔拉伦茨:“究竟什么时候是人的生命的开始,从什么时候起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与什么时候人就具有权利能力完全无关的另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并不以人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在胎儿在母体中受侵害场合,需要解决的并非是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问题,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问题。;案例:胎儿利益保护;3、纯粹经济损失 ① 纯粹经济损失?无统一界定。德: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瑞典: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英:非因原告的有形财产受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与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没有关系。“只是使受害者的钱包受损” 例如:注册会计师就公司的资产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股民因相信该报告而购买股票后,股票价值大幅下跌,造成的股民的经济损失;甲公司在使用掘土机修路时,不慎挖段了电缆,导致该线路供电中断,乙公司因为断电遭受的利润损失。 ;②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传统大陆法系:不赔为原则 现在:有所放宽的态度,但有限制 。如、英:只在不实陈述的案件中支持 我的看法: 我国应当采谨慎态度 关涉行为人自由与受害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问题 理由:1、不像权利那样具有公示性及明晰的权利界限,过渡保护会限制行为人行为自由;2、往往赔偿权利人和赔偿数额不确定,被告不堪重负,诉讼泛滥。 在衡量是否赔时考虑的因素: 1、利益衡量 2、类型化,区别对待,即民事利益是否由特别法保护。如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行为 如《工伤保险条例》,未参加或未办理的,纯粹经济损失应当赔。如《证券法》中证券虚假称述;律师、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等造成他人纯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3、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4、对损害的可预见性 ;4、占有利益 《物权法》第245条 案例: 非法建筑是否受法律保护?;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上的人格利益 《精神解释》第4条 例:照片遗失 6、夫妻之间的人身利益 《婚姻法》46条 《婚姻法解释》(一)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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