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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二版)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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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侵权法的基本范畴: 从凤凰岭二老摆摊说起——行为自由和权利救济 自由止于权利,行为自由和权利救济存在着复杂的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二者的界限难于确定。原因在于: 与权利本身边界的清晰程度有关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其肖像权案 权利、自由等概念本身是不清晰的 法律对权利和自由的之间的关系可能有三种处理模式: 一是鼓励自由、否定权利: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言,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 二是鼓励权利、否定自由。这种模式针对的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各种情况。该类行为只给行为人自己带来益处,受害人和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因此 而遭受损失。 三是放任不管。无法规范 总结: 分析以上情形,行为自由和权利救济发生冲突,可能有三种选择: 一是鼓励行为自由否定权利救济 二是鼓励权利救济否定行为自由 三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二、侵权法的特点 (一)侵权法涉及了民商法的各个领域——可能为所有的民事权益提供规范和保护 (二)侵权法具有浓厚的案例法色彩——无法用类型列举的方式加以穷尽,且有赖于司法实务的发展 (三)侵权法问题往往会触及人的基本价值判断——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惩罚功能 《侵权责任法》第1条明确规定 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尤其是故意加害人施加侵权责任、尤其是惩罚性赔偿,使加害人承担高于其收益的不利后果,以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 四、创设、催生新人身权的功能 人身权类型和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侵权法的发展。许多具体人身权为法律所认可,都是通过法院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完成的。 例:丘建东诉中国法制出版社侵权纠纷案一审 五、舒缓社会冲突、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六、分散损失的功能——救助基金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二节 侵权法基本范畴的意义 一、明确侵权法基本范畴的社会意义 (一)符合人们的基本需求 (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给社会合理的预期 (三)维护社会正常的伦理价值 二、侵权法基本范畴对侵权立法和司法的意义 在制定侵权法规范时,在进行侵权案件裁判时,在考虑对受害人救济的同时,需要考虑权利和自由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 第三节 侵权法的思维模式 一、侵权法思维模式的概念 是指分析侵权法问题、处理侵权案件时的逻辑思维方式。 二、侵权法思维模式的内容 权利或者利益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 第四节 侵权法的基本范畴和思维模式 一、划定权利救济和行为自由界限的复杂性 权利界限的划定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卡多佐,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言,法律是生长的,“现行的规则和原则可以告诉我们现在的方位、我们的处境、我们的经纬度。夜晚遮风挡雨的客栈毕竟不是旅行的目的地。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样,天明还得出发。它必须有生长的原则”。 二、侵权法的基本范畴与侵权法的思维模式 整个侵权法是围绕基本范畴而展开。而作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侵权法的基本范畴又要通过一定的方法转换成具体的规则。 第三章 侵权之“权”的认定与侵权法的 规范途径 1、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认为,民法侵权行为之规定,唯以私权之保护为目的,史尚宽先生认为,公权之侵害,一般法律另有制裁规定(刑事责任或公法的责任)。。。 例:公务员对政府之俸给的请求权、退休金或抚恤金之请求权。。。妨害选举权之行使而妨害选举人之人身自由。。。 公权可分为公权力和公法上的权利。 (1)公权力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 公权力受到侵害,不能请求法院获得侵权法的救济。 (2)公法上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或者称为行政相对人 其公法上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而不能提起侵权诉讼 第二节 比较法上的情况 一、法国法的情况 《法国民法典》所规定侵权法律责任是迄今为止世界上范围最广、射程最远的侵权责任制度,任何损害,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或经济的损害,根据该法都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的 二、德国法的情况 《德国民法典》第823、826条规定。以此认为德国法采三层次结构,将民事主体的权益分为不同的层次,给予不同的保护 第一途径:对民法规定之基本权利的保护,第823第1款 第二途径:对保护他人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保护, 第823第1款 第三途径:对故意以痛于善良风俗之方法损害的利益的保护第826条 第三节侵权之“权”的认定与侵权法的规范模式 一、《民法通则》关于侵权之“权”的认定 (一)《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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