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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体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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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以单独章节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有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性意义。必将有利于统一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消灭当前实践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其他医疗损害赔偿在鉴定机制、法律适用、赔偿责任等方面的“二元化现象”。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本条事实上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义务人员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义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前一原则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第一次对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所作的较为明确的规定。后一原则与本法前面雇主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具有一致性,但同样存在因雇员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医疗损害侵权的,医疗机构没有对其行使追偿权的依据。 解读: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对其表述的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的医院以过多的借口,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告知的内容和方式 对告知义务的内容,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条规定告知内容:对于一般医疗行为,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在实际中,告知的具体内容因病情和医疗阶段等因素而异。确定相关内容的核心是要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在实务中,对于一般医疗行为的告知内容较为简单,应当告知患者病情、准备采取的医疗措施、如何服药、服药或输液应注意什么事项、医疗措施可能产生的效果等。确定告知义务内容的难点主要是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按照通常认识,这种情况下的告知内容主要包括:治疗前医疗信息的告知、治疗过程中的告知、转院或转诊的告知、出院阶段的告知以及其他内容的告知。 医务人员的具体告知方式有:(1)同意书。对重要的医疗事项,应采取同意书的方式。如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2)病历记载。对患者比较重要的医疗信息,在说明之外,并应当有记载。(3)口头告知。但注意应能够证明。 三、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显然会对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造成妨碍,但并不当然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要看是否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单就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本身,应当已经具备过错和违法行为两个要件,但要构成侵权,还需具备损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条就此明确,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须造成损害后果,才构成侵权和承担赔偿责任。 钟某因孕36周、胎动减少十天于2009年9月21日来诊治。查体:血压170/110mmHg,脉搏86次/分,呼吸20次/分,心肺检查未见异常,宫高20厘米,胎心音121次/分。超声示“宫内单活胎妊娠,头位,羊水过少,胎儿心率偏慢(85次/分),胎盘厚29毫米。入院诊断:孕4产1孕36周、头位、妊娠期高血压,羊水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入院后给予解痉、降压、对症治疗及完善相关检查。当日23时30分,检查未闻及胎心音,考虑胎死宫内,曾建议行剖宫取胎术,但遭拒绝。第二天凌晨诉腹痛剧烈,未行特别处理。22日8时查房发现患者阴道有暗红色分秘物流出,随即超声检查示“宫内死胎声像,胎盘厚52毫米。10时许患者烦躁、表情痛苦,查体下腹硬、子宫如板状,考虑胎盘早剥,11时许行剖腹取胎术,以头位助产娩出一死女婴,术中见胎盘母体面有凝血块压迹,子宫右前壁见一长10厘米竖型裂口,根据术中情况经患者同意后行子宫全切术。12时20分开始给予输血。13时30分手术结束。但血压持续下降,给予心肺复苏及使用阿托品、肾上腺素、多巴胺等抢救仍然无效,15时25分宣布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除了医院对患者重度子痫前期病情认识不清、处置不得力、病情急剧恶化出现胎盘早剥后处置不及时、延误了患者生命的最佳抢救时机,存在较明显的过错外,当发现胎死宫内,可能出现危及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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