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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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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责原则概述(P65案例1) 1、归责——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2、归责原则——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 ?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规则,应由受害人证明致害人有过错 ? 过错决定应否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取决于损害的大小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 无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公平: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实例分析:   司机甲因司机乙请假未上班,晚上要加班2小时送货。甲的未婚妻丙约甲在晚上与她上公园看灯展。甲在送货以后,为赶赴约会,归心似箭,超速行车,不慎撞伤行人丁。丙的行为是否是丁受害原因? 三、抗辩事由 1、正当理由免责——加害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因而免责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同意 自助 2、外来原因免责——损害是被告行为外原因所致,因而免责 不可抗力 第三人致害 受害人故意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所采取的以排除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还击措施 (1)以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 (2)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3)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4)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5)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引起的损害的责任承担 (1)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法侵害人自食其果 (2)防卫过当的,承担适当责任    ——防卫时采取的措施超过排除或制止侵害的必要 课外自主学习内容与要求 1.通读《侵权责任法》条文,重点标注 2.研读《民法学课程网站》推荐文章《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具体侵权案件类型 》,重点内容摘抄 3. 重点看教材P70-74-78-82;P89-114;P117-135   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后支付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如何请求?   直接因果关系:加害行为直接引起损害 间接因果关系:加害行为通过一定的中介(自然力、物、第三人)造成损害 甲辱骂乙,致乙心脏病突发死亡 甲诽谤乙与多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乙受屈自杀 甲开车撞伤乙的马,因药店疏忽未告知用药方法,致使马服药后死亡 因果关系的分类 相当因果关系规则(P104案例4、5)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直接确认时,运用间接证明的方法推定具有因果关系。 实践中,运用间接证明的方法中,经验法则、排除法则是重要的方法。 ——虽非绝对确定,但依众所周知的现实经验,某事实的发生在的大多数情况下均以另一事实为原因,而这两项事实同时存在,即推定两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确定 “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王伯琦  1、事实因果关系:原因须是损害的条件,即原因与损害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逻辑关系  (1)代替说:用合法行为代替非法行为,是否仍然发生相同结果,发生则无,不发生则有。  (2)删除说(通说):如果没有A,B就不会发生,则A构成B的原因。  例:火车超速致与汽车相撞,致汽车内乘客死亡,若火车不超速,则不会与汽车相撞,也不会致乘客死亡,则有因果关系 2、法律因果关系:原因须“相当”,即该原因产生损害是一般的、生活中可预见的、平常的情形,而不是特殊的、极为异常的情形  相当与否,规范目的说认为:只有当被主张之损害根据其各类及存在之方式属于法规保护之范围,赔偿义务才存在。 如:被货车非法运送之乘客受凉感冒。 1、累积(竞合)因果关系: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发生;数行为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侵权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多个工厂同时排污,每个工厂的排污均可致渔塘鱼苗死亡。甲驾驶汽车严重撞坏乙围墙,丙未经乙同意将围墙推倒。 间接因果关系 2、部分(共同)因果关系:数个行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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