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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7-07-24 颁布
- | 1988-05-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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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195—87炼油厂卫生保护距离标准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28.51/.55 :665.5 GB 8195-1987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oil refinery GB 8195-1987
1 总则
1.1 为防止炼油厂产生的有害因素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炼油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炼油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炼油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
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
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1.3 炼油厂应采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污染控制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
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排气筒大气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1.4 炼油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
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2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1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工厂规模、原油性质、所在地区气象条件按表 1
执行。
表1 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炼油厂类别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
年加工原油量 原油含硫量
2.0 2.0~4.0 4.0
(万吨) %
≥250 ≥0.5 1500 1300 1000
≥250 0.5 1300 1000 800
250 ≥0.5 1300 1000 800
250 0.5 1000 800 800
2.2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工艺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装置、罐区及装卸油设施的边
界线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3 个别装置需独立布置在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时,其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
防护距离可按表2 执行。
表2 独立设置装置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
装置名称及类别
2.0 2.0~4.0 4.0
沥青装置 600 500 400
添加剂装置 1000 800 600
丙烯腈装置 400 300 300
罐区及装缺陷油设施 1000 800 600
污水处理装置
年加工原油量 原油含硫量
(万吨) (% )
≥250 ≥0.5 1300 1000 800
≥250 0.5 1000 800 800
250 ≥0.5 1000 800 800
25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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