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195-1987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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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87-07-24 颁布
  •   |  1988-05-01 实施

GB 8195-1987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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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195—87炼油厂卫生保护距离标准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28.51/.55 :665.5 GB 8195-1987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oil refinery GB 8195-1987 1 总则 1.1 为防止炼油厂产生的有害因素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炼油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炼油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炼油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 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 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1.3 炼油厂应采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污染控制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 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排气筒大气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1.4 炼油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 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2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1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工厂规模、原油性质、所在地区气象条件按表 1 执行。 表1 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炼油厂类别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 年加工原油量 原油含硫量 2.0 2.0~4.0 4.0 (万吨) % ≥250 ≥0.5 1500 1300 1000 ≥250 0.5 1300 1000 800 250 ≥0.5 1300 1000 800 250 0.5 1000 800 800 2.2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工艺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装置、罐区及装卸油设施的边 界线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3 个别装置需独立布置在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时,其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 防护距离可按表2 执行。 表2 独立设置装置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 装置名称及类别 2.0 2.0~4.0 4.0 沥青装置 600 500 400 添加剂装置 1000 800 600 丙烯腈装置 400 300 300 罐区及装缺陷油设施 1000 800 600 污水处理装置 年加工原油量 原油含硫量 (万吨) (% ) ≥250 ≥0.5 1300 1000 800 ≥250 0.5 1000 800 800 250 ≥0.5 1000 800 800 25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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