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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账款质押问题的法律浅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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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账款质押问题的法律浅见; 目 录;应收账款概念与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应收账款性质与特性;应收账款范围的争议;法规沿革(一);法规沿革(二);法规沿革(三);法规沿革(四); 思考;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银发[2002]220号)规定:“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签定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严审批用于银行贷款质押的学生公寓收费权,并对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进行统一登记。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重复审批和重复登记。” “高等学校应为发放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贷款年限内学生公寓月平均入住率不低于90%的保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殊的应收账款类型;《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0]198号)规定:“本办法所称电费收益权,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售电收入方式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电费收益权质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以其拥有的电费收益权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一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和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为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部门。”;特殊的应收账款类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第五条(十三)项:“加大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要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规定:“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一般账户质押、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一般账户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可以质押,属于金钱动产质押的范畴。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账户质押形式。个人认为不宜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范畴。 1、非民事债权;2、特定化后实为金钱动产质押;医疗收费权等公益服务收费权 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权,但无论在理论解释上还是实务操作中,皆面临比较棘手的问题。第一,应收账款的范围是否应当有所限制?(公益服务领域中例如医院对患者的医疗收费等应收账款,直接关涉这类公益机构的利益与国民基本权益之间的“公平与效率”方面的价值权衡,事关公共政策选择,触及社会稳定,是否适合设定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权设立模式;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思考:质押权人对应收账款是否有直接收取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被担保债权与入质的应收账款清偿期不一致 入质的应收账款清偿期先行届至 是否可以提前清偿或提存? 参考《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先行届至 质权人无权剥夺第三债务人的期限利益,不能强迫第三债务人提前清偿。;应收账款质押权的消灭;应收账款质押的九大风险;风险一:不真实、不合法;案例2: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诉郑国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于原告要求享有绍锦贸易公司在被告江苏建兴公司、浙江欣业公司、江苏鼎峰公司、利波紧固件公司、达威机械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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