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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学习第七讲.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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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晚,甲男趁乙女不备,在乙女臀部扎了一针麻醉药,致乙昏迷,甲趁机拿走乙手提包中的现金2000元。甲正欲离开,发现乙貌美,顿生歹意,便奸淫乙。乙在被奸淫的过程中苏醒,奋起反抗。甲害怕罪行暴露,于是产生杀人灭口的念头,用地上的石块向乙猛砸,致乙昏迷。甲认为乙已死,将乙女投入江中,入户逃离现场。法医鉴定,乙因溺水窒息死亡。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河南债权人甲,跑到武汉把债务人乙捆到后备箱,百公里后发现乙死了。 问:甲犯何罪? 债权人甲,把债务人乙绑了,为防其喊叫,打冬眠灵。造成债务人死亡。 问:甲犯何罪? 债权人甲绑了债务人乙。乙拒不还债,甲将乙打死。 问:甲犯何罪? 绑架罪 概念——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绑架亦称劫持,是指违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强制手段或其他手段将被害人掳离原处所,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并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将被害人作为人质 勒索财物 政治、经济目的 绑架罪 认定 既遂与未遂——以是否实际控制人质为标准 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主观上是否有以人质进行勒索或者要挟的目的 致人死亡——绑架罪 14-16周岁的人绑架至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 刑事责任(修正案七)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甲乙丙三人将张三骗来打麻将,说为了抗干扰,把手机关掉。派人找张三的老婆,说张三被绑架,要30万元赎金。 问:甲乙丙犯何罪? 甲乙丙把工厂主丁绑架,找其要钱。丁带甲乙丙到工厂取了钱。 问,甲乙丙犯何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概念——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妇女、儿童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出卖的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认定 既遂与未遂——拐卖行为是否成立 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目的不同 对象不同 客体不完全相同 获取的利益及方式不同 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 主观上是否以出卖为目的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拐卖非妇女 出卖自己亲属——本罪 罪数问题 致人死亡—本罪 (结果加重) 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数罪并罚 奸淫或迫其卖淫——本罪(加重情节) 绑架目的,后出卖——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概念——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数罪问题 收买后非法拘禁被害人——数罪 收买后强行发生性关系——数罪 收买后伤害、侮辱被害人——数罪 收买后又卖出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后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没有虐待儿童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罪 概念——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 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 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必须有告发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诬告陷害罪 认定 罪与非罪 主观上有陷害他人的目的 捏造的是犯罪事实 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既遂与未遂 捏造犯罪事实并告发 罪数问题 为诬告他人实施其他犯罪,然后进行告发——数罪 只实施了其他犯罪,尚未告发——以所实施犯罪定,意图作为量刑情节 诬告陷害罪 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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