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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再修改专题讲座(检察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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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基本法 公法 程序法 限权法 小宪法 宪法之适用法 应用宪法 动态宪法 一、刑诉法二次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改的背景 程序正义理念日趋深入人心 依法治国、人权入宪对刑事诉讼制度方向的确立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 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要求 刑诉法自身存在重大缺陷 佘祥林、赵作海等一系列冤案的发生 (二)再修改的指导思想 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注意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 (三)修改历程 1979年7月,《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164条)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25条) 2002年10月,学界从论证证据制度入手,掀开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序幕 2003年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诉法修改列为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2003年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刑诉法修改大型座谈会 2004年10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22件代表议案涉及修改刑事诉讼法,建议完善证据制度、证人保护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增加暂缓起诉制度等 2007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联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举办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重点问题研讨会” 2007年11月,中国社科院主办的“第五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刑事诉讼法修改共识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社科院法学所刑诉法再修改课题组提炼出六大共识问题 刑事诉讼法四个建议稿:徐静村(西南政法)、人民大学(陈卫东)、政法大学(陈光中)、政法大学(樊崇义) 200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会议,确定了刑诉法和民诉法修改的进程安排,刑诉法修改进入草案出台前的密集调研期 2011年8月2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全文99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2011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修正案草案(第二稿)正式提请2012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57票弃权的结果正式通过了该法案 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共290条(修正案共111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再修改的意义 理论界的许多研究成果得到了充分体现,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西方国家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尤其是联合国的一些重要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重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我国人权事业在刑事司法中的巨大进步 推进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 二、刑诉法再修改的三十个亮点 亮点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新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亮点二:确立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刑诉法原来只是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本次大修在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亮点三:建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非法的言词证据强制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的实物证据裁量排除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人民检察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有权进行法律监督 审理过程中设置了对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申请人一方仅需提供相应线索或材料 亮点四: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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