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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合同争议 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欲向北京某建筑公司派遣一批劳务派遣工,该建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物业开发工作,提供的岗位为后勤保障部,主要处理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后勤保障工作。 小王于2010年1月入职该劳务派遣公司,现作为派遣员工于2013年1月1日被派至该建筑公司工作,工作不到一星期,小王觉得自己的岗位未同时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不能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并提前30天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但劳务派遣公司和建筑公司认为自己并无违法行为,且小王不能通过提前30天的方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65条仅规定劳动者能依第36条、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思考题: ?1.如何判断小王的工作岗位是否具备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2.小王的工作是否应同时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才能适用劳务派遣? ?3.小王是否能通过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 * 【案例11】吃了一片猕猴桃就要丢掉“饭碗”? 2011年5月11日下午,某食品加工公司裱花车间操作工王某在工作时,拿起一小片裱花蛋糕用的猕猴桃吃,不想恰好被新来的副经理发现。副经理当场给予批评,还把王某叫到办公室写下了事件陈述。王某本想承认错误后这件事就过去了,谁知,5月30日公司以其“偷吃公司物品”为由,扣除了其5月份工资中的考核奖250元。并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严重违纪第13条规定的内容是:“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对他人行贿或接收贿赂、侵占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盗窃公司物品或私人钱物等行为的,扣考核分61-100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 * * 【案例12】“偷拿两个苹果”被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2月12日凌晨,上海和平饭店两名员工小张和小王因饥饿,到厨房偷拿了两个苹果,被发现后单位解除了两人的劳动合同。按照和平饭店的规章制度,小张是迎宾,小王是总机接待,工作范围、内容并不涉及饭店厨房,他们的行为不是“偷吃”而是“偷窃”。两员工不服单位的处理,最后分别诉诸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2012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述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公司解聘有理,维持原判,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思考题:为什么员工偷拿两个苹果可以解除,而偷吃一片猕猴桃却不可以解除?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两案的结局如此截然不同呢? * * 【案例13】公司能否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陈某2008年10月20日应聘进入某制造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08年12月,公司引进日本加工设备,陈某被选派出国培训,费用5万元。出国前,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5年,陈某若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每服务满一年递减20%。2009年2月10日,陈某接受其他公司要约,书面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发生争议。 思考题:公司能否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减少风险? * 关于员工离职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 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因单位有过错,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4.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2.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主体消亡)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三)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员工主动提出来协商解除合同的; 2.因员工本人原因提出辞职的; 3.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合同的; 解除 4.因员工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合同的; 7.因员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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