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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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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Tips: 1.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休年休假要支付相应的工资。 2.有的单位常常是把加班的天数无期限的累计,直到劳动者离职的时候,才将累计的天数折算成调休的天数,这样做是不对的,如果到离职的时候,尚未补休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需支付加班工资。 3.程序上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 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送达给劳动者,劳动者拒签的,可以采取公示、EMAIL、EMS邮寄等方式送达 ③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做好离职结算(如未结工资、加班工资、年假工资、经济补偿等)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6年6月1日入职某旅游区做讲解员,入职时,单位组织陈某参加了《员工手册》的学习,该手册第三章第二条规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地点”。2014年2月,因业务需要,单位决定将陈某的工作地点由旅游区的一个景点调至另外一个景点,在同一个旅游区内。陈某依然是讲解员,工资不变,陈某认为单位单方调整其工作地点,不同意。单位念在陈某为老员工的份上,多次进行协商,陈某认为单位没有与其进行协商,擅自调整期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本案中,申请人的工作地点依然在原旅游区内,工作内容相同,用人单位对陈某的工作调整属于合理范围内,且该调整并没有对原劳动合同造成实质性的变更,也没有对陈某的个人生活造成影响,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所述劳动合同的变更。申请人拒绝服从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因此而基础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定变更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法定变更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变更原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变更合同,调整其工作岗位;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采取书面形式,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Tips: 不要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涉及到实质性变更的,一定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协商不一致的,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辞退程序是否合法? 2012年1月1日,孙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保安部主管,2013年12月,公司在年终检查时发现,孙某下属员工在监控室睡觉,孙某不予提醒,反而自己也睡觉。保安部经理为此找孙某谈话,并进行口头警告。2014年2月,保安部经理在经过几个月的观察后,发现孙某依然我行我素,且对于公司里面的维修报告不及时上报,造成维修不及时,客人投诉。公司下达书面警告。2014年4月,孙某的月度考核成绩已连续3个月不及格,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孙某入职时学习过该手册),公司可以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2014年5月4日,公司人事经理找孙某谈话,罗列了孙某工作中的种种失职行为,并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提出要求孙某自动离职,或者劝退,孙某不服。人事经理口头告知若孙某不自己辞职,公司将辞退孙某,并告知当天为孙某最后工作日,次日办理工作交接。孙某当即表示要申请仲裁。次日去办理交接,但因客观原因,未办成。2014年5月5日,孙某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14年5月12日,公司在当地最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通知》,以孙某无故连续旷工3日为由,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庭审时,孙某提交了2014年5月4日人事经理与其谈话的录音,人事经理对谈话内容予以认可。 单位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实体要求: 1.事实依据 2.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依据。 程序要求: ① 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送达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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