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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 “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向其充分告知风险及《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并在病历中准确记录。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病历要准确记录患者的不配合情况 * 近亲属: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朝阳医院侵权案”一审结案 2009年12月1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北京市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医院出于人道考虑,愿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法院判令医院给付李丽云的父母10万元。 * “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开庭 2010年3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李丽云的父母坚持认为朝阳医院在诊疗、急救措施中存在明显过失,要求重新对李丽云的死亡进行司法鉴定。 * “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结果。 驳回死者家属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维持一审判决,即朝阳医院不承担责任。 * 链接:必要时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 “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已通过合法程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朝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朝阳医院作出的初步诊断和处置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医院对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发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李丽云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 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第九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对患者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损害,包括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和未尽告知义务未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两种情形。    * 医生告知的内容 1. 患者所患疾病的病情(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诊断,目前的状况,严重程度)。 2. 准备实施的医疗措施。 3.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目的、方法及预期效果,实施这些可能到来的医疗风险、潜在危险。 4. 可采取的替代方案。 5. 当时的医疗水平。 6. 医疗过程产生的费用、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药物、器械的效果和副作用。 必须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的告知情形 1、构成对人体损伤性的治疗方法与手段及并发症、后 遗症; 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4. 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深圳缝肛案) ; 5. 手术切除患者的组织器官; 6、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 7、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 8、需要对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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