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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研究.lnk.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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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二、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三、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四、医疗损害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 六、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况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中医疗损害责任位于第7章,共11条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特点 法律适用二元化向一元化的回归 举证责任倒置在立法层面淡化但在实施中可能维持现状 强化了病历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 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规定了5种责任方式 法律适用二元化向一元化的回归 强化了病历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 共计3条5项内容 医疗过错举证对病历的要求(58条2,3项) 病历书写与保管(61条1款) 患者的病历知情权(61条2款) 患者的病历隐私权(62条) 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理解上应当注意 将《侵权责任法》第3章与第60条结合 第60条内容基本上等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内容 规定了5种责任方式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54) 侵犯知情权同意权赔偿责任(55) 医疗用品损害赔偿责任(59) 侵犯隐私权及个人信息责任(62) 过度检查侵权责任(财产)(63)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救急站等机构。除此之外,不属于医疗机构。 几种应注意的情况: 主体不适格:非法行医(无资格行医的人,开设诊所行医;执业医师在家擅自诊疗病人造成人身损害事故) 主体不适格,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主体适格:医院聘用或进修的不具有医生资质的“医生”,造成人身损害事故,不能以医生不合资质而否认医疗机构的 侵权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未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师,视为医务人员。 有资格但没有执业注册,仍属于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分为两种情况: 违法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不认为是医务人员 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的,可以构成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其他医务人员主要指护士。只有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 医疗活动限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时空条件。 医疗活动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并非仅指狭义医疗这一项活动。主要包括: (1)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植入、对患者的观察、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 (2)医疗机构进行的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活动; (3)医疗美容: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再造。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而致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过错: 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深圳一产妇疑因少送红包肛门被缝 助产士称免费痔疮手术 过失(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5、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 医疗机构代替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追偿权 二、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57)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诊断过失损害责任、治疗过失损害责任、护理过失损害责任、感染传染损害责任、孕检生产损害责任和组织过失损害责任。 诊断过失损害责任 判断的标准:在疾病诊断中做出了不符合医疗时的医疗水平的对患者疾病的错误判断,而如果是一个理性的医师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 治疗过失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治疗中,未遵守医疗规范、规章、规程,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实施错误的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即为医疗过失损害责任。 护理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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