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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之三关系分析法 A、事实分类 B、充足性阶段 C、相关性阶段 D、证据阶段(证据问题的表述; 证据是否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 评估证据; 结论) E、解决方案:作出判决书。 关系分析法总体说明 1.要求:用关系分析法解决本案例,并给出法院判决。 2.形式要件(签名、传票送达、政府批文)都已满足,并且没有超出任何期限。 3.如果你认为解决本案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请假定这些调查都已经展开但没有获得结果。 4.请假定法庭已经向双方给出了所有法定的建议和说明。 案例1 起诉书 原告:李坡,住方城县城关镇粮所。 代理律师:天问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春燕,住方城县独树镇财政所。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3100元。 事实与理由:2005年3月30日,原告同意以4400元卖给被告捷达100摩托车一辆。该车已使用3年,行驶里程约1900公里。4月5日,原告的哥哥把约定的摩托车交付给被告,被告答应在一周内支付价款。一周后,价款未付。数次催要后,被告最终支付原告1300元。原告曾催告支付余款,但直到起诉时仍未获支付。 我们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余款3100元。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天问律师事务所 袁跃 2005年5月1日 答辩书 原告:李坡,住方城县城关镇粮所。 代理律师:天问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春燕,住方城县独树镇财政所。 代理律师:南洋律师事务所 就李坡起诉宁春燕买卖合同纠纷案,我们代表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和被告的确签订了一份捷达摩托车买卖合同。但是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进一步履行合同。因为尽管被告几次要求原告向自己移交摩托车权证,但是直到现在原告仍没有办妥移交手续。 而且,原告提出的价款有误。原告同意以4000元卖出摩托车而非4400元。 因此,我方当事人拒绝进一步支付余款。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南洋律师事务所 郭孟震 2005年5月21日 就李坡起诉宁春燕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移交所有权证书前,被告方须支付全部价款。 另外,我们强烈反对被告所称合同购买金额为4000元的说法。如同我们以前所说,原告是以4400元出售的摩托车,并未低于此价格出售。 证据:张博先生和他的妻子张为民女士的证词。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天问律师事务所 袁跃 2005年6月2日 法庭庭审记录 法官自主对事实进行了梳理,并同双方当事人就主张中涉及到的事实问题和法律立场进行了讨论。法官指出,李先生本来应先交付摩托车,然后收取4400元的价款,最后再将摩托车的相关权证转给宁先生。 法官:宁先生,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的吗? 被告:没有了。 张博:我是李坡的朋友。当时在李坡和宁先生在宁先生的公寓签订购买合同时,是我陪同李坡一起去的。因为我几个月前买了一辆类似的摩托车,已经比较了许多二手摩托车的价格。所以李坡请我一起去谈价格。我们当时坐在客厅里。宁先生的妻子给我们倒了茶。在开始讨论摩托车的事情之前,我们闲聊了一会。摩托车的价格是最大的问题,我们就此讨论了好长时间,因为宁先生开始不肯付高于4000元的价格。但宁 先生的价格显然不公道,因为摩托车的状况很好。我告诉李坡他应当要更高的价格,最终宁先生同意付4400元。我记得非常清楚,因为谈到后来我有点不耐烦了,所以我告诉李坡别谈这笔生意了。然后宁先生终于同意了4400元的价格。他们同时还约定,李坡应先交付摩托车,然后宁先生支付4400元,这之后李坡再把摩托车的权证转给宁先生。 张为民:我丈夫是李坡的朋友。因为他几个月前买了一辆相似的摩托车,所以我们认识了李先生。他请我丈夫一起去谈价格。我们当时坐在客厅里。宁先生的妻子给我们倒了茶。那是绿色的茉莉花茶,并且我还记得我们所使用的是一套刻有花型图案的精美茶具。在我们开始讨论摩托车的事情以前,我们先闲聊了一会。我记得我们谈论到了越来越高的房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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