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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投资的待遇标准 国民待遇 GATT的定义: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 国内外学界的理解分为两派: 包含“超国民待遇”(姚梅镇,1987) 强调只享有同等待遇(朱东海,2012) 发达国家一般采用国民待遇原则 美式BIT 欧式BIT 韩国的外资待遇(新兴工业化国家代表) * 最惠国待遇 GATT1994第1条的定义 王楠(2010):一旦一国给予另一国投资者以更高的待遇,与该一国订有MFN条款的其他所有第三方国家投资者均将有权获得同样待遇。 发展中国家则一般采用这一原则。 我国:对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歧视,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张莉,1997)。 * MFNT是否适用于公正与公平待遇? 反对方: ADF v. USA 案 支持方: MTD v. Chile 投资待遇案 国民待遇适用的例外 经典案例: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与常规汽油标准案 注意在此案中把握国民待遇一般原则与例外之间的关系。 提示: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专家组对GATT第3条第4款的解释以及上诉机构对GATT第20条g款的解释为WTO成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一般例外提供了可资参考的重要依据。 准入前国民待遇 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负面清单制度 发达国家态度:美国(赵玉敏,2012) 发展中国家态度:印度(张竟文,2014) 案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胡加祥,2014) * (二)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两难境地:外商投资收益的汇出将诱发国际收支危机(毛中根,2005);禁止外资原本和利润汇出,就等于将外资拒之门外 发展中国家有限制的允许汇出,而发达国家则采取开放性态度。 中亚五国(于飞,1999) 缅甸(郑国富,2014) 菲律宾(罗刚,2005) 柬埔寨(漆思剑,2008) * 国有化(征收)及补充 发达国家:充分、及时、有效 美国(Czinkota,M. R., 2014) 发展中国家:适当、合理 中国( 秦特,2014 ) * 对外国投资者诉权的保护 诉讼和仲裁是最常用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三大类: 全球性的WTO和ICSID 区域性的NAFTA、CAFTA和EU 东道国当地救济(张皓丹,2012) 各国的实践: 中国 柬埔寨(漆思剑,2008) 印度(任会中,1990) 泰国(才员,1990) * 资本输入国(东道国)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管理 第三节 * 鼓励措施的主要表现 税收优惠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超国民待遇 财政优惠 其他优惠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问题 国有化(或征收)的补偿问题 对外国投资者诉权的保护 * 一、税收优惠 东道国政府通过降低或免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为此,发展中国家往往有专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法规定,以与其他纳税人相区别。 中国:税收优惠---非补贴性优惠---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 东盟国家:王丽娅(2010) * 二、财政优惠 发展中国家使用最广泛的财政优惠政策是降低标准化公司所得税率,其次分别是免税期、减免进口关税、退税、加速折旧、税前利润削减、再投资奖励和社会保障金减免 菲律宾:罗刚(2005) 缅甸:郑国富(2014) * 三、其他优惠 提供低价的基础设施服务:土地、劳务、等(戴正青,2005) 提供其他服务和技术支持:设立强有力的、机制灵活的投资促进机构、提供高质量、适合企业发展的教育、对跨国公司技术专有权的保护。 * 资本输入国(东道国)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律管理 第四节 * 管制措施的主要表现 投资范围 禁止的行业 发展中国家:公用事业、航空、内陆运输、通讯、国防与武器弹药、印刷、无线电、电视、原子能、石油、保险和投资银行等。 发达国家:公用事业、交通、矿业、银行、国防保险、原子能等。 限制的行业 发达国家:银行、保险、通讯、国内运输、农业、自然资源开发等。有的国家对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及出版部门、农业、渔业的投资予以限制。 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十分重要的部门或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对外国投资予以限制。 * 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 外国投资的审查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鉴定、甄别、评价,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一种制度。 对外国投资股权的比例的限制 为了确保本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的范围,并以出资比例来限定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控股比例越高。 * 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比例 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发展中国家因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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