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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什么是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的接受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执行 实践案例分析 分析 → 什么是国际条约 T 国际条约 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 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范围:1.国家间 2.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 冲突法?程序法?实体法? 分析 Q 基本问题 管辖权 法律选择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分析 → 条 约 的 接 受 分析 A 条约的接受 接受的重要功能就是赋予条约国内法律效力,在国际上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通过接受转变为调整个人之间与个人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将条约引入国内法,使条约或者执行条约的法律成为了该国的法律渊源。 分析 A 条约的履行 国际事项(联盟条约、军备控制条约、边界划界条约、政治合作条约等等) 国内事项 分析 A 国内事项 (1)私法条约、商法条约、冲突法条约和知识产权条约; (2)管辖问题的条约、刑事条约和引渡条约; (3)人权和自由权条约; (4)贸易条约、投资条约、航海条约和渔业条约; (5)金融和税务条约; (6)劳动条约、移民条约和社会保障条约; (7)通讯和运输条约。 1. 转化(transformation) 2. 并入(adoption) 条约的适用 分析 T 转化(制定与条约内容相一致的国内法,从而使条约规定可在国内适用) 国际法 国内法 转化的结果是发生三种变化: (1)转化后的条约的效力以国家权威为依据; (2)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主体所替代 (3)国际法规范的内容发生变化。 分析 A 并入(是指无须另行制定国内法,而是将整个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加以适用) 美国福斯特诉尼尔森案” 马歇尔在1929年福斯特诉尼尔森一案中的意见: 我们的宪法把条约宣告为国家的法律,因此,当条约无须任何立法规定的助力而自动施行时,在法院中应把它认为是与立法行为的同等物。但是,当条约规定的文字意含一个契约,当缔约任何一方承诺履行一个特定行为时,该条约是针对政治部门而不是司法部的;在该条约能成为对法院来说是一个法律规定以前,必须先由立法机关执行该契约 分析 A 自动执行与非自动执行条约 美国将本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首先纳入本国法律体系,然后根据条约的性质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 自动执行条约自动发生法律效力,非自动执行条约转化为国内立法后发生法律效力。 思考 问题 → → 我国是转化 还是并入? 分析综述 → → 1.我国《宪法》、《立法法》和《缔约法》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问题上未做统一规定。 2.许多法律对“并入”方式有明文规定。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这是一种不需要将条约内容转换为国内法而可以直接适用的方式。 3.对另外一些条约,我国是经过转化而加以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个人观点 只有当我国的一项立法明确规定某项或某类条约可在我国直接适用时,该项(类)条约才可以通过并入的方式直接在我国适用;否则,只有通过制订国内法的方式,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 并入是我国接受条约的主要方式,但我国也不排除转化方式接受条约。 一是基于条约的性质采用转化的方式。比如:知识产权条约、保护劳工条约、刑事条约。 二是基于条约本身的规定。比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 67 条指出,将在完全遵守 WTO 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统一的方式实施 WTO 的协定。 三是条约的表述需要转化为国内法的表述,方能更好的执行,有的条约所用的语文不是本国语文,还必须翻译成本国语文并以法律予以公布。 分析 →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执行 思路框架 全国人大 常委 国务院 行政部门 1.我国所缔结与参加的任何条约的效力都在宪法的效力之下,任何条约条款都不得与宪法规定相冲突。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我国对外缔结的不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须经国务院核准生效的条约和协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以我国政府部门的名义对外缔结的协定与国务院部委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VALUE ANALYSIS 价值位阶分析 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核准的条约与协定 政府部门对外缔结的协定 案 例 分 析 CASE ANALYSIS vs 美国西北航空公司 杨萍 1999年8月4日原告杨萍女士乘坐被告从夏威夷起飞、经停日本东京机场至上海的班机。飞机起飞不久,原告要求服务小姐倒一杯热开水,该小姐为原告送上一杯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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