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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100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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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 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案例分析 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提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FCA是一个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FCA(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在本案例中,双方约定FCA Shanghai Airport,交货期8月,那么卖方在上海虹桥机场货交承运人后,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其在8月31日交货,在约定的交货期8月之内,故卖方履行合同符合约定,买方拒绝提货、付款皆无合理依据,买方应当履行提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义务,并且应当对其拒绝提货、付款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 CIP (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 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 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 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和提货的手续,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各用户所在地。7月24日晚, 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 问题一: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问题二:保函的效力及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问题谁来承担? 问题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门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 解析 一、 (1)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应负责装货。B公司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照管之厂,这样风险也就未转移给A公司。 (2)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当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造成后,B公司既无权以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要求A公司自己承担这10%的损失,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分担这部分损失,而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A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 案例分析 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2006年向日本出口30吨草膏,合同规定,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12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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