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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月至7月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回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A在7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发盘给B,A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7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7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7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于7月19日上午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传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纠纷。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我国某外贸公司8月13日收到美商发盘,报价某商品300公吨,每公吨CFR中国口岸1250美元,限18日复到。第二天我方公司回电“若单价降至1200美元可接受,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客户当日回电“价格不能降,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该商品价格趋涨,我公司17日回电“接受你13日发盘,L/C已开出。”但客户退回了信用证。问:客户有无道理?为什么? 一方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成立,买卖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在磋商过程中的往返函电,即为合同的书面证明。广义上讲这些证明就是书面合同,但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还要签订书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即狭义的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的签订 * 合同(Sales Contract): 内容全面, 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明确的规定, 包括主要条款(品名、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支付方式)和一般条款(保险、商检、争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可分为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 确认书( confirmation ): 销售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只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和部分一般条件,分为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书面合同的主要形式 * 协议或协议书(Agreement) 只要内容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具体的和肯定的规定,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初步协议”(Preliminary Agreement)或“原则性协议”(Agreement in general)除外。 备忘录( Memorandum) 如果买卖双方商定的交易条件,明确具体地在备忘录中一一作了规定,并经双方签字,具有合同性质。“理解备忘录”或“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例外。 其他形式(1) *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 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某项协议所作出的一种意愿的表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 订单(Order)和委托订购单(Intent): 前者是进口商/实际买方发出,后者是代理商/佣金商发出。经磋商成交后寄来的订单和委托订购单视为国外客户的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签发前须仔细审阅,及时提出异议。若未经磋商寄来的定单和委托订购单,视为发盘或邀请发盘。 其他形式(2) * 约首(Head): 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 订约日期和地点、订约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双方的法律关系(序言)。 本文(Body): 合同主体,对交易条件的具体规定,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约尾(Tail): 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的份数以及缔约双方的签字和适用法律、惯例等。 销售合同的内容 * 示例 1.贯彻平等互利、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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