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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政策与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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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3、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国务院28号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国务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1、《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中:征用为临时用地。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2、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人民政府审批。 3、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19)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4、征地批后 要实施“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5、征地要依法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 6、现行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存在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偏低、征地安置不落实、征地程序不合理等缺陷。征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7、国务院发布了28号文件,明确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征地补偿要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二是要求征地补偿要切实做到同地同价。 三是增加征地批前的告知、确认等程序。 四是建立征地听证制度,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听证。 五是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六是大力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制度,引导被征地农民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特别强调 8、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仅要看法律要求,而且要看国务院28号文件和31号文件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五)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建设用地审批包括两个阶段: 一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是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 1、农用地转用审批 2、土地征收审批 3、土地供应审批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1、建设用地预审 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是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意见是立项的必备文件。 预审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2、农用地转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3、土地征收审批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包括除耕 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四)土地供应审批 在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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