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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纪意识严格依法执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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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纪意识 严格依法执教;交流提纲;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一、中小学教师违法案例再审视;二、教师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教师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教师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教师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教师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三、教师违法行为的危害;四、教师违法行为的防控措施;四、教师违法行为的防控措施;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四、教师违法行为的防控措施;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四、教师违法行为的防控措施;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四、教师违法行为的防控措施;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 全市中小学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定教育理想信念,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职业行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一、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二、不准参与或者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三、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四、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正对待学生,或者体罚包括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五、不准骚扰或者侵害学生。 六、不准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 七、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或者参与组织针对学生的强制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经营性活动。 八、不准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在工作日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九、不准有在校园中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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