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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预防和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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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救护不力事故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疾病或受到的伤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是消极地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之治疗的原因而加重的情形。 学校履行救护义务应当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为学生所受到伤害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学校履行这种救护义务的对象、范围、程度等则是要受学校具体的条件与能力的限制。 9、教师错误行为事故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主要是指教师违法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履行教师职责的过程中出现过错,因主动实施的不当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 判断教师行为是否得当的标准 应当以是否有提出了明确的教育教学要求的文件规定或者实际的必要性作为判断的依据。 教学大纲就是教师实施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如果教师是按照大纲要求实施的教学活动,就达到了专业要求,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责任,行为就不存在过错。 如果因为教学的特点与规范,并不强制要求教师必须时时注意指导学生的行为,因此,就不能认为,教师离开的行为和离开期间学生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0、不作为事故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主要是指教师在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危险性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的情况下,由于疏忽或者过于自信,采取了不作为的态度,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形。 教师构成不作为的要件之一,是要有教师已发现学生的危险性行为,但怠于履行职业的道德与职责要求的情形,也就是表现未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视而不见,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漠不关心。 教师履责的方式 管理:以强制性的手段,在学生行为出现危险性倾向时,对其进行控制、约束,制止危险倾向的发展 告诫: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其本人没能认识的情况下,向其指出该行为的危险所在,要求其不要继续进行此类活动 制止则是教师在发现学生正在进行危险性活动,采取措施中断学生的行为,以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 如果教师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因为能力所限,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则不构成不作为的情形。 11.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以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主要是指学校在发现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时,没有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使家长难于及时实施保护行为,从而间接对学生伤害的后果产生影响的情形。 学校需要告知家长的信息应当是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即这些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能够直接促使家长继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将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可预见的危险当中。 学校的过错行为只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 防范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离家出走的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学生责任事故的情形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方责任事故?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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