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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 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二、 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义务 学前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法律地位的重要条件。学前教育机构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依法享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定权利,这是保障学前教育机构法律地位的重要条件。 一、幼儿园基本权利 0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03 招收学生的权利 04 学籍管理的权利 02 组织实施保育教育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与学校一样享有自主权,有权根据其依法设立时所确定的章程进行内部管理。 即可按照章程确立的办园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自主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计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不必事无巨细地向主管部门和举办者请示。 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符合其章程规定的管理行为无权干涉。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实行 与 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有权根据其办园宗旨和任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机构的保育和教育计划,决定具体的课程模式和教学方法,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一日活动的安排,组织保教活动评比、检查评议等。 (二)组织实施保育教育的权利 (三)招收学生的权利 这一权利体现为学前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任务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有关“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以随时补招”等有关招生编班的规定,有权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等。 招生权作为学前教育机构的一项特殊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遵守国家规定,不要擅自突破国家有关招生、编班的规定,造成学额过多,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影响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如非法限制或取消学前教育机构的自主招生权,则属侵权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 (四)学籍管理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有权确定有关幼儿报名注册的管理办法,并建立幼儿名册,实施幼儿学籍管理活动。 幼儿学籍管理档案包括幼儿花名册、幼儿登记表、幼儿身心发展状况记录等等。 幼儿学籍档案的建立,便于学前教育机构对各年龄班加强管理,也便于教师全面掌握幼儿的情况,便于因材施教。 一、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05 聘任并管理教师和其他职工的权利 07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教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利 0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06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设施与经费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有权制定本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也可从本园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自主决定是否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并有权对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五)聘任并管理教师和其他职工的权利 《教师法》第17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法》第22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法》第24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法》第33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六)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设施与经费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既是一项从物质上保证保育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的办园自主权,又是一项机构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基础的法人财产权。 (六)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设施与经费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行使这项权利时也有一定的限制,既需要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幼儿园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不得妨碍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不得侵害举办者、投资者等有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理。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教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第8款的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即学前教育机构对来自一切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保育教育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制。 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保教活动的行为。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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