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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及相关法律解读 ;;;我们应加强学习相关的医学法律、法规,增强护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保
护自己的护理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另外,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一、护 士 条 例;护士的执业条件;1、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2、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
3、实习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4、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
;2、享有安全执业的权利。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享有学习、培训的权利。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培训是最好的福利; 永远不要因为工作辛苦而辞职,如果你讨厌或者厌倦你现在的工作,换工作不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不会游泳的人换个泳池也没用;根本的办法是改变自己的态度。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平台叫“钱多、事少、离家近”。你对工作付出几分,工作就对你回报几分;如果暂时没有回报,只能证明你付出的还不够! 唯累过,方得闲,唯苦过,方知甜;用尽心机不如静心做事,相信自己胜过依赖别人
——致所有为了美好生活而奋斗的我们;4、享有获得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护士的法定义务;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1、一般情况下,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医嘱;医嘱必须是有执业资质的医生签字。
2、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3、若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有权拒绝执行;
4、若明知医嘱有错,却没有任何拒绝表现并执行,将由护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如果在护理人员提出明确申辩后,医师仍强制要求执行,护士将不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任何法律责任。;若明知该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法律性损害却听之任之,若酿成严重后果,将共同承担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如:医嘱:10%氯化钾10ml静脉推注。
;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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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病历封存与启封: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与启封,封存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3、尸检有效期为48小时,冰存条件下可延长至7天。
;4、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5、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7、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8、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病历是唯一的医疗活动证据,专家靠病历推定过错。伪造病历等同于犯罪)。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3、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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