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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关法律问题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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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保证担保 2.最高额保证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最高额保证涉及的主合同转让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最高额保证适用于保证的规定,即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可以转让。 在实际操作中,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前,主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也应随同转让;主合同债权部分转让的,由于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因此难以操作,最高额保证合同不能随同转让。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主合同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可以随同转让。 第二部分 保证担保 (二)债务转让时,转让担保效力 1.债务转让的情形 《担保法》第23条及其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风险及操作建议 转让债务,首先应当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对于银行债权人来说,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条件是担保人的同意,应此债务转让应当通知担保人并取得担保人的书面确认。 第三部分 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一、抵押物的范围 (一)物权法新规定及与原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重大变化 1.存货抵押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3.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生效的条件 第三部分 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二、房地产抵押的效力问题 (一)房产抵押权的设立 1.房产抵押合同生效 《物权法》已经摒弃了将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混为一谈的观念,明确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就抵押而言不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而不是抵押合同无效。以往一般约定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生效、借款合同自抵押合同生效日生效,但业务操作中会有先放款、后办抵押的情况,在该等约定下难以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物权法》颁布后,为保护我行权益,应将《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有关条款变更为自合同签订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部分 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2.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187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案例:我行2006年在呼和浩特市办理一笔自来水厂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附着物为地上设备及地下管线,价值颇高)的抵押登记。但是呼和浩特市土地局坚持不在《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中将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备注,这就有可能造成抵押权益的部分丧失。 问: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第三部分 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3.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手续、要求 (二)房地产抵押的几种情况 1.房开发贷(以土地+在建工程抵押) 2.一般授信之抵押担保(房、地两证齐全之房地产抵押) 3.零售按揭贷款业务之抵押 4.关于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时的办法 第三部分 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三)抵押登记的特别规定 1.“房地一体”的法律原则 我国房地产法律重要的原则之一即为:房地一体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在《物权法》中体现为第182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183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部分 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2.抵押登记办理的注意事项 (1)初始抵押 (2)追加新增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3)房屋符合销售条件时的风险提示 ★出具同意销售函的法律意义(实际放弃优先权) 银行向建委出具“同意预售证明”对银行抵押权益的实现有不利影响。 ★资金安全回笼的控制措施:销售回款控制方案设计;贷后管理措施 A. 对于资金回笼的控制,我们一般都要求开发商在银行开立专门的销售汇款帐户,并且该帐户由银行进行看管,没有银行的许可,开发商不得擅自动用该帐户内的资金。 B. 关于贷后管理,银行应做到按时定期查询客户的会计帐目,监控客户的资金流向;同时,密切监督工程的进展,把握项目的进度。 第三部分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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