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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
小组成员:李欣、汪万红、汪明锐、徐梦晨、金翼翀;01 摄制权; 01 摄制权;概念: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 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固定在载体指的是?
例如: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电影保存在光盘、硬盘、磁带等载体上
注意!
将表演或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因为该行为没有产生独创性的作品。;;莆仙戏《春草闯堂》是由陈仁鉴(执笔)、柯如宽、江幼宋根据旧本《邹雷霆》改编,1960年由福建省仙游县鲤声剧团演出。1963年1月,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莆仙戏《春草闯堂》剧本单行本,署名江幼宋、柯汝宽、陈仁鉴改编,陈仁鉴执笔。2011年6月,原告陈纪建发现被告中唱公司出版发行了黄梅戏《春草闯堂》VCD唱片,该剧的名称、人物、故事情节均与莆仙戏《春草闯堂》完全一致,该剧的大部分台词和唱词也与莆仙戏《春草闯堂》相同或近似,但该剧没有署名原作品著作权人陈仁鉴、柯如宽和江幼宋,仅在片尾署名改编人丁式平,并标注了“根据福建省莆仙戏同名剧本移植改编”。被告安徽电视台和妙人公司系黄梅戏《春草闯堂》的制作单位,被告联合公司系黄梅戏《春草闯堂》VCD光盘的复制单位。据此,陈纪建等十人以未经同意制作出版发行黄梅戏《春草闯堂》从而侵犯了权利人对莆仙戏《春草闯堂》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将中唱公司等四家单位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为涉案VCD中黄梅戏《春草闯堂》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法院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涉案的黄梅戏《春草闯堂》系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凝聚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的智力创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1990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涉案的黄梅戏《春草闯堂》应认定为录像作品)。经比对,莆仙戏《春草闯堂》与莆仙戏传统剧目《邹雷霆》在故事情节上有很大区别,台词和唱词也完全不同,因此莆仙戏《春草闯堂》在故事情节和台词唱词上均具有独创性。涉案VCD中黄梅戏《春草闯堂》的故事情节、人物、场次结构与莆仙戏《春草闯堂》完全一致,台词和唱词基本相同,前者在后者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和台词唱词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莆仙戏《春草闯堂》摄制成黄梅戏《春草闯堂侵害了著作权人对莆仙戏戏剧作品《春草闯堂》享有的摄制权。
;被告安徽电视台认为,涉案的黄梅戏《春草闯堂》系根据丁式平改编的黄梅戏剧本《春草闯堂》所拍摄,而丁式平的改编行为已获得莆仙戏《春草闯堂》著作权人的同意,因而黄梅戏《春草闯堂》的拍摄并未侵权。法院认为,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根据在先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演绎作者的智力成果,而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摄制权等演绎权,故要将改编的作品拍摄成电影,必须同时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改编者的许可。因此即便丁式平改写莆仙戏《春草闯堂》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且该改编行为已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黄梅戏《春草闯堂》的拍摄仍应取得莆仙戏《春草闯堂》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对涉案作品摄制权的侵害。
; 02 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
“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1、 认为MTV就是录像制品。
2、认为MTV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所创作的作品 (以下简称,类似电影作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近日一审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位于雨花区的一家KTV因未经许可播放《豆浆油条》等13首音乐电视作品,经营者被判赔偿2万元。
本案的原告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原告诉称,其是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我国惟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是《豆浆油条》、《一千年以后》、《小酒窝》等13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原告与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合同,根据协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原告表示,刘先生(雨花区某KTV经营者)未经授权,就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KTV向公众放映《豆浆油条》等13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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