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房屋漏水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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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屋漏水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共同共有房屋漏水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篇一:住宅房屋漏水侵权责任分析 住宅房屋漏水侵权责任分析 现实中因楼上房屋漏水导致楼下住户财产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可能牵涉多方原因,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才能找出真正的责任主体。 漏水时间 主要看开发商向楼上住户的交房时间。如果交房多年超过《住宅质量保证书》(交房时一定要有的文件之一)约定的该位置/设备保修期的,开发商很难再承担责任。如果仍在保修期内,就要看原因,如果是房屋本身建设质量问题,则开发商就有责任。如果是其他原因如因楼上住户装修破坏或操作不当致漏水,则楼上住户就首先成为责任主体。 附: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所限内承担保修; 3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 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至于开发商或楼上住户承担责任后,损失向谁追偿就要更加深入分析漏水原因及时间点。如因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如果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文件之一)约定的保修期内则可以向工程承包商追偿,反之则不能向承包商追偿。如果是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工作失误或装修用管线质量问题致漏水,楼上住户可在赔偿楼下后向装修公司或管线的生产(销售)商追偿。如果是自身操原因使漏水则只能楼上住户自己担责。 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漏水部位 主要是区别专有部分还是公有部分漏水,如果是公有部分漏水,则在保修期满后对公有部分有保修义务的物业就要承担责任。 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责任主体: 1、开发商(保修期内房屋防水或排水管线问题) 2、楼上住户(因装修破坏或操作不当致漏水) 3、物业(保修期满后公有部分或公用管线漏水) 总之住宅房屋漏水侵权,要在确定漏水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漏水时间、部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本文对此问题的介绍并不系统全面,有些地方不免挂一漏万,只希望开拓您对此问题的思路,找到合适的解决之道。 篇二: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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