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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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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 1、概念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第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 第三,无权处分行为。 第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三)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独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则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的欠条由于法定代理人不予认可,最终归于无效。 九、无因管理 (一)案例 原告张强承包了一块西瓜田。7月份,在西瓜成熟即将上市时,张强未来得及收获西瓜上市销售,即生病住院。医院与其家相距遥远,因此张强无法料理西瓜。被告李刚系原告的邻居,用了3天时间组织家里人为原告抢收西瓜,堆放在自己露天院内,但未采取任何遮盖措施,致使西瓜遭日晒雨淋,腐烂严重。被告于西瓜收获后的第四天才进城出售西瓜,仅得销售款5000元。另外被告支出的费用共计500元。原告病愈回家后,被告将西瓜款5000元交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精心管理西瓜,若西瓜在地里便不会遭受如此大的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其行为是无因管理,要求原告支付其花去的费用及劳务费800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张强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刚赔偿其西瓜损失1万元。李刚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其无因管理费用800元。 (二)无因管理的基本理论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第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 第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三)案例分析 李刚抢收并保管、销售西瓜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因管理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李刚有权要求原告支付相应费用。 但本案还有另外一个情节,李刚在管理过程中造成损失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原告认为被告未精心管理西瓜,若西瓜在地里便不会遭受如此大的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既然李刚已经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就应当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本案中由于无影管理行为发生以后,他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更大的损失,这个更大的损失,被告应当给予赔偿。 十一、不当得利 (一)案例: 原告刘强某日在电影院里看电影,散场后,将一小皮包遗忘在电影院内,被被告王明拾到。小皮包内装有人民币500元、身份证、电话号码簿等物。当刘强知悉小皮包被王明拾到后,遂前往王明处索要,王明仅归还了身份证、电话号码薄,拒绝归还500元人民币。刘强遂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明归还人民币5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元。 (二)不当得利基本理论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所谓“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指“获得利益,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事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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